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老龄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省老龄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大意义
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的需求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养老服务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要的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使广大老年人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近期目标和主要任务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各市(州)、县(市、区)城区要建立一所具有养老、护理、康复、医疗、文化娱乐等多种功能的老年服务中心。全面完成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改造和建设任务。“十一五”期末,全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比例达到60%,各类养老机构的床位总数达到10万张。
围绕上述目标,各地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各地老年人口数量和老年人养老服务的实际需求,加强规划,统筹安排,将各类养老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努力完成发展目标和任务。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养老服务业已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完善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一)加大对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老年福利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兴建退休人员公寓;对建筑达标、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养老机构可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的资金扶持;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老年人、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以及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建设、旧区改造及居住区配套建设,要把养老服务设施作为重要内容予以考虑。对多种方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应当采用划拨用地的,要划拨用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可在地方权限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养老机构的用水、用电、燃气、供暖要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燃气、供暖价格收费。税务部门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减缓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自行采暖的养老机构,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给予适当的燃料补贴。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兴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免收属于行政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制定鼓励措施,引导企业开发、生产老年人特殊用品,促进老年用品市场发展,满足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各地要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内容,积极引进和利用国内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三)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要通过政策引导,大力发展城乡老年服务中心等机构,扩大养老服务覆盖面,完善为老服务功能,形成以居家养老为重点的服务网络。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开设专门疗区和病房,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对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其收养和被护理人员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五)培育和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要建立公平、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严格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管理和监督。对无照经营、服务质量差、条件设施不达标的养老机构,要进行规范和整顿,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业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沟通与政府联系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与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加快培养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为老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把各类养老机构的护理员培训工作作为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予以加强。对参加培训符合条件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其标准按再就业政策执行。争取在5年内,各类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认真落实责任。要统筹规划,加强指导,积极研究和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承办、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运行机制,依法保护服务对象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良好社会氛围,调动全社会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业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