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24号
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老龄办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4月26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省老龄办 2006年4月12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关系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切实解决好老年人的各方面需求,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创新机制,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二)要采取政府示范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把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三)各级政府要根据省老龄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任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养老服务中心”示范工程的落实。
(四)建立完善逐年增加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特别是要注重对基层社区和农村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
(五)要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增加养老服务设施数量,2010年全省社会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15‰。支持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六)要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养老机构为补充的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取积极措施,重点加强基础性、示范性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七)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养老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闲置资源面向基层社区、农村兴建养老服务设施,自主经营。
(八)发挥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服务功能,为家庭养老提供服务支持。社会福利机构除供养“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孤儿等特困群体外,要面向社会老年人,根据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偿、减免等多种服务。对承担“三无”对象养老的民办养老机构,各地政府可按一定比例和供养人数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予以扶持和资助。
员,要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持证上岗,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通过法律规范、执业许可审批、法人登记和年检环节,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和监督,保证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对无照经营、服务质量差、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及时清理和整顿。
三、强化措施,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给予政策扶持
(十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老龄工作的政策规定,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给予优惠政策。对社区老年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福利设施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或优惠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应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经同级政府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
(十四)非营利性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同时要制定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机构。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十五)养老服务机构安装电话、闭路电视、煤气、水、电等要给予民用价格优惠。金融机构要参照中小企业贷款政策,给予养老服务机构贷款支持。
四、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发展养老服务业各项工作的落实
(十六)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要经常听取养老服务业工作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十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承担的职责任务,制定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计划,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发展养老服务业中的牵头作用,加强调查研究,搞好督促检查,及时为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作,推进养老服务业快速顺利发展。
(十八)要加强老龄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为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组织保证。要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选派有爱心、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同志从事老龄工作,不断提高老龄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