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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0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05〕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
 
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 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了有效缓解本市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并为“十一五”期间本市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现就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近期本市发展养老服务的工作目标
目前,本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260万人,预计到2010年,本市老年人口将增至312万人,而本市现有养老床位4万余张,接受居家养老服务2.3万人,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未来几年,全市养老床位将努力发展到10万张,居家养老服务人数扩大到20万人,以基本缓解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紧急援助等服务需求的矛盾。
二、2005年发展养老服务的主要任务
围绕上述目标,2005年全市新增l万张养老床位和服务5万名居家老人,要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一)根据各区县的区域、老年人口数量,中心城区按照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一般不低于1.5%的比例,郊区一般不低于2.3%的比例,对新增l万张养老床位的任务进行安排。
(二)根据各区县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实际需求,中心城区按照居家养老服务人数占老年人口2.5%的比例,郊区按照居家养老服务人数占老年人口1.5%的比例,对服务5万名居家老人任务进行安排。
三、发展养老服务的主要扶持措施
除了继续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民政局等二十二部门《关于推进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沪府办发[2001]34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沪府办[2004]3号)和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的试行办法》(沪民福发[2004]7号)有关的政策规定外,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落实养老床位建设经费的一次性补贴政策,对每张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床位由市建设财力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补贴5000元。
(二)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建养老机构设立20—49张床位的“外设服务区”,向社区延伸服务。
(三)除涉外养老机构以外,将原来由市民政局设置审批的养老机构(150张以上床位或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委托区县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
(四)将养老设施建设纳入“两个1000万”重大项目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商品房基地规划,按照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落实建设用地规划。
(五)享受社区助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入住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后,仍享受社区助老服务补贴。
(六)“万人就业项目”中的助老服务社吸纳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也可从事机构养老服务,依照“万人就业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对于吸纳“双困”人员占70%以上的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参照“万人就业项目”优惠扶持政策,由市、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酌情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
(八)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需要贷款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的开业贷款,担保的开业贷款金额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到5年;社区养老机构吸纳本市劳动力符合规定条件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劳动保障部门可按实给予贴息支持,每人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九)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一般可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通过签订契约,形成约定的服务关系,其结算业务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管理。
(十)对规模较大、参保人员占住养人员60%以上、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其内设医疗机构的一般费用,纳入医保联网的帐户段、自付段结算。
(十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开设的家庭病床,其符合规定的费用可纳入医保结算。
(十二)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符合一定护理等级标准的老年人,试行将部分专项护理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十三)在目前设置社区家庭病床医保支付的基础之上,增设老年护理费项目,将符合一定年龄要求的老年人的护理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十四)对承担2005年新增l万张养老床位任务的养老机构,可按照新增床位数核定燃气使用量,定量之内执行居民价格,定量以外仍执行现行价格。
(十五)扩大社区助老补贴范围。将原对部分困难老年人实行补贴扩大到70周岁以上低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70周岁以下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十六)调整社区助老服务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根据不同年龄段,分别按人均每月150元至250元给予补贴。
(十七)实行对居家养老补贴对象的分级评估。市、区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发生的评估费等工作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十八)对行政区域内补贴对象多、管理工作量大且财政困难的,市财政按转移支付的规定,酌情予以补助。
四、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的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区县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养老服务组织工作,街道办事处和镇(乡)政府具体实施,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区县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确定时间节点,保证2005年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2、结合编制本区县“十一五”规划,将发展养老服务纳入本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建立工作机制和网络,放宽准入限制,挖掘资源潜力,鼓励多元投入。
4、落实本区县养老床位建设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日常运作补贴等操作办法。
5、根据本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对本区县公共设施用地中养老设施建设用地进行统筹,落实配套养老设施的建设任务。
6、指导和帮助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整合区域内存量资产,调剂余缺,为建设养老设施提供资源。
(三)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养老服务的职能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和职能部门的支持下,制定养老福利事业发展规划;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完善发展养老服务的相关配套政策;搞好工作进度的督促、检查验收和情况汇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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