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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9-01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民福发[2002]17号
区(县)民政局(处):
现将《上海市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上海市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的管理,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心理护理、娱乐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组织。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负责本市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的政策规范和业务指导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主体)
本市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简称举办者),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老年人口密度的分布和规划,向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设置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的申请。
第五条(设置申请)
申请设置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或养老机构内设的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时,举办者应当填写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内容应包括:设置理由,设置形式,设置场所和建筑面积。
(二)申办者的身份证明。法人登记件的副本或者个人身份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布点选址、定员数量、设置规模、机构章程、机构性质、资金来源、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建筑设计方案图纸。租用房屋场地、设施,设置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的申办者,还需提供5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
(四)设置资金证明。不少于10万元设置资金的合法证明。
(五)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设置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的,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
第六条(设置条件)
设置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内设休息室、餐厅、公共卫生间、活动(康复)室、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外活动场地。
(二)公共通道符合无障碍设施,地面使用防滑材料。
(三)单独设立的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老年人定员数在30人以上,总建筑面积300M2以上。内设于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的老年人定员数在20人以上, 总建筑面积除与养老机构共享的休息室、餐厅、活动(康复)室、浴室外不少于200M2。周边应有一定的绿化面积。
(四)建筑单体设计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六)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服务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和护理服务人员应经民政部门培训合格,获颁发的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休息室标准及要求)
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的休息室应当达到下列标准及要求。
(一)人均建筑面积4M2以上,总建筑面积80-120M2以上。
(二)应备有个人用品放置处,如衣橱等。
(三)应有足够的照明装置及防暑降温设备。
(四)每人应配备一把躺椅。
第八条(厨房、餐厅标准及要求)
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的厨房、餐厅应当达到下列标准及要求。
(一)厨房应符合食品卫生防疫规定。
(二)厨房应备有火灾报警器或灭火器具。
(三)餐厅必须留用可供轮椅车出入的空间。
(四)餐厅面积满足日间服务定员老年人的就餐空间。
第九条(卫生间和浴室标准及要求)
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卫生间和浴室应当达到下列标准及要求。
(一)卫生间和浴室门净宽应方便轮椅车自由出入,安装扶手和紧急呼叫装置,更衣处有恒温设备。
(二)有一定数量卫生间和洗漱间。
(三)洗漱间应有无障碍出入,便池附近有扶手。
(四)有照明装置。
第十条(活动和康复室标准及要求)
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活动和康复室的应当达到下列标准及要求。
(一)可以同时容纳机构定员老人活动空间。
(二)进出无障碍,通风、采光条件良好。
(三)应安装取暖、降温设备。
(四)应配有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器材五种以上。
(五)活动室应配置电视机、杂志、报纸、书籍、康乐用具和桌、椅等。
第十一条(登记与管理)
区县民政局受理后,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0天内作出同意设置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同意设置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的发给《同意设置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的批复》,并予以登记备案。不同意设置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的发给《不同意设置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的通知书》。
经登记同意设置的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具备执业条件时,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执业申请,区县民政局应当在30天内作出同意执业或不同意执业的决定, 并将决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者,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经登记同意执业的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经登记同意后的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 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扶持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申请冠名)
举办者申请设置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之前,应当先到所在地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登记部门申请冠名。取得《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再办理设置申请。
第十三条(法人登记)
经登记同意,内设于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应按照养老机构审批程序,办理扩大养老机构服务范围的变更手续。
独立登记备案的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应当到所在地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后,方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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