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鼓励社区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鼓励社区设立
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的通知》
沪民福发(2008)12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民福发〔2008〕5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化发展,逐步满足本市老年人助餐服务的需求,现就鼓励社区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是指以社区为主导,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等服务的场所(以下简称“助餐服务点”)。通过鼓励社区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重点帮助解决本市高龄、独居、纯老家庭以及生活需要照料的老年群体的日常用餐难问题,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2008年,本市将设立200个助餐服务点列入了市政府实事。根据各区县区域实际情况、老年人口密度和老年人助餐需求,实事项目任务已作了分解安排(任务分解表见附件一),重点鼓励助餐需求较为集中的中心城区推进助餐服务点的设立,切实提高本市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
二、功能分类
助餐服务点按功能、规模与服务提供能力,分为综合型助餐服务点与单一型助餐服务点。
(一)综合型助餐服务点:集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为一体,配送餐能力在150客/餐以上的为综合型助餐服务点。其中,具备配送餐能力500客/餐以上,并同时承担2个以上助餐服务点膳食配送的为综合型助餐服务示范点。
(二)单一型助餐服务点:具备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等功能之一或之二,供餐能力不低于50客/餐。
三、设立条件
助餐服务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由本市依法成立的组织设立;
2、在无污染、无危害的安全区域内;
3、固定的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场所(应能容纳2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
4、必要的膳食加工配制、外送、用餐设备;
5、必要的管理、服务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6、一定的服务提供能力;
7、用餐场所及环境无障碍;
8、符合其它相关规定。
四、审核认定
申请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助餐服务点,须由助餐服务点所在街道乡镇向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二);各区县民政局应根据助餐服务点的功能、规模及服务提供能力,分别按“综合型助餐服务示范点”、“综合型助餐服务点”、“助餐服务点”予以命名认定(验收表见附件三),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由市民政局组织抽查。
经核准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助餐服务点,实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统一标识,并予以挂牌。
五、项目资助
经核准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的“综合型助餐服务示范点”、“综合型助餐服务点”、“助餐服务点”,分别按每个20万元、9万元、1万元的额度,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提供一次性差别资助;各区县应按不少于1:1的比例予以配比,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助餐服务点日常运作予以相应支持。
六、工作要求
各区县要调动和发挥街道乡镇的积极性,以社区为主导,充分挖掘利用社区内的公共资源,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提供服务。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细化工作方案,加大扶持和指导力度,稳步推进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设立工作,促进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规范、有序、长效发展。
各区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助餐服务点的监督和检查;街道(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助餐服务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所在区县民政局应与核准为市府实事项目的助餐服务点签订承诺书(见附件四);助餐服务点应规范管理和服务,定期向所在街道、乡镇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开展助餐服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