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建设经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
建设经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沪民福发〔2008〕37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建设,促进养老服务工作发展,根据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劳动社保局《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民福发〔2008〕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建设经费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区县民政局批准设置,按标准建设,且纳入市政府实事项目的新增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可申请市建设财力予以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
市财力根据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建设的投资额,实施差别化的建设经费补贴。区县应按不少于1:1的比例予以配比,有条件的区县应增加配比。
1、对建设投资额在31-60万元的项目,市财力补贴15万元。
2、对建设投资额在61-100万元的项目,市财力补贴30万元。
3、对建设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项目,市财力补贴40万元。
三、补贴申请和下拔
各区县应根据市局下达的老年人日托服务机构实事项目任务指标,由实事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民政局确认,在通过项目验收后,统一上报市局备案(流程详见附件一)。
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建设经费补贴下拨工作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
四、相关要求
1、各区县应加强对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的日常检查和督促,每月25日左右上报实事项目工程进度(详见附件二)。
2、各区县应根据建设进度,将本年度实事项目单位上报材料按上、下半年度实施分类,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形成项目验收报告,分别装订成册,于当年的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报市局备案。
3、各区县应加强对实事项目单位补贴经费使用的监督,做到专款专用。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