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投保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养老机构意外
责任保险投保方案的通知
沪民福发[2008]47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
按照《关于推行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通知》(沪民福发〔2008〕33号)的要求,全市统一推行的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工作目前已进入投保签约阶段。通过全市公开招标,从12家投标保险公司中优选出3家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公司。经市局同意,近日承保公司将在各区县组织下,与各区县养老机构签订保险协议,现就实施投保的有关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中标公司及承保区域划分
根据保险条件最优、保费最低的原则,中标的3家承保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市郊均衡、床位总量、预计赔付、承保公司规模等因素,3家公司承保区县划分如下:
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青浦区、闸北区、南汇区、宝山区,共7个区的养老机构;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浦东新区、黄浦区、虹口区、闵行区、崇明县、奉贤区,共6个区县的养老机构;
3、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徐汇区、长宁区、杨浦区、嘉定区、松江区、金山区,共6个区及市属的养老机构。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有效期自2008年12月15日0时起,至2009年12月14日24时止。
三、保险费用
年保险费单价标准为120元人民币/床位,保费由市、区县民政局分别资助1/3,养老机构自我承担1/3予以支付,实际床位数超出核定床位的,超出部分由养老机构自行承担全额保费。市社会福利中心与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所属养老机构承担2/3.
四、保险协议
承保公司按照招标书要求及投标书承诺的保险责任、赔偿金额、保险费、理赔原则、后续服务提供统一内容的保险协议和适用条款,并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开始保险协议签订工作。盛大保险经纪公司负责审核保险协议,确保各项保险条款符合招标书要求及投标书承诺。各区县养老机构应与指定的承保公司签订经过审核、统一内容的保险协议,并于2009年1月底前完成保险协议签订工作。
五、职责分工
1、市民政局:委托盛大保险经纪公司统计各养老机构投保床位数,核实养老机构自付部分和区级保费资助金的支付情况。根据核实情况,在核定床位数内按投保床位数每半年度向保险公司支付市级保费资助金。
2、区县民政局:组织养老机构完成与指定承保公司的保险协议签订工作;统计汇总区域投保床位数,上报市局,同时每半年度向保险公司支付区级保费资助金。
3、养老机构:统计投保床位数及入住人员名单;与指定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协议;根据投保床位数按期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六、工作要求
1、提高效率,落实投保。各区县应尽快召开有关会议,抓紧组织开展本区域投保签约工作,对各养老机构要明确要求,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投保工作,确保区域内的养老机构尽早得到保险保障。
2、结合实际,有序开展。以往未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区县,区县民政局应指导全区县养老机构统一投保;已有部分养老机构投保过类似保险的区县,区县民政局应指导做好衔接工作,确保保险内容、保险期限及保费结算方案等与全市统一保险方案接轨。
3、落实保费,资金到位。各养老机构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保险费;各区县应将区级保费资助金落实到位,并按期将本区域参保机构投保床位数汇总后上报市局,确保市级保费资助金及时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