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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0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浙政发(2008)72号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浙委〔2008〕38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全国最先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之一。据统计,到2007年底,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700万,占总人口的15%;预计到2040年前后,全省老年人口将达到峰值1460万,约占总人口的32%。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重要方面,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也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全省养老福利、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增强社区照料功能,加强机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到2012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
    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以建设城乡社区“星光老年之家”为抓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结合城乡社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措施,增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功能,提高为老服务水平。到2012年,全省城市社区普遍建立“星光老年之家”,农村社区建立“星光老年之家”15000个;城乡“星光老年之家”具备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
    (二)改善、提升乡镇(街道)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拓展服务对象,通过改、扩建和建立入院评审制度等方式,在确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重点向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扩大服务范围,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开放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体系。到2012年,全省80%以上乡镇(街道)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三)加大扶持力度,大力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通过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到2012年,全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床位数的比重力争达到50%。积极扶持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服务企业,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四)建立健全市、县(市、区)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和指导。依托现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或构建相应的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到2012年,每个市、县(市、区)建有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并按照社会化示范要求,建立健全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入院评审制度和行业自律守则、行业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提高行业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扶持力度
    (一)大力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的补助力度。新建具备生活服务、文体活动、老年教育等功能的城市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省财政给予每个不少于2万元补助;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给予每个不少于1万元补助。市、县(市、区)应按照省财政补助情况给予相应配套补助。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和村集体经济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星光老年之家”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市、县(市、区)设立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乡镇(街道)建立的养老服务中心,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积极鼓励“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再就业。县级以上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培训费用补贴按规定渠道列支。
    (二)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力度。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后,由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3000元补助。租用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由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500元补助。床位数在50张以内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否给予补助及具体补助办法、标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确定。
    认真落实对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扶持政策。各地要按照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服务机构税费扶持政策,对养老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车船使用税。下达给各地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符合规划的,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各地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并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三)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在满足当地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同时,对闲置、空余和暂时住不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床位,允许短期(最长2年)出租,出租经营项目必须是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向社会自费寄养老人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
    五、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要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业规划,精心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是机构养老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养老行业管理,继续把好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组建的条件,主动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通过老年福利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加强全行业规范与业务指导。要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入住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政府补助的对象等方面开展评估、评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导则等行业管理制度规范和评估、评审实施办法的制定。
    要切实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省民政厅要会同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养老服务技术工人职业资格鉴定等政策制度,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技能水平。要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人员培训,逐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人员素质,确保人员队伍稳定。要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服务队伍,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积极探索“义工银行”等自助互助服务途径。
    要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建设“数字浙江”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加快老年福利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各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即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建立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在社区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居家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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