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门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01
安徽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门关于开展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皖老龄办(2009)1号
各市老龄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规划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地税局:
居家养老服务是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发展社区服务,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2号)精神,加快发展我省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呈现出日益增长的需求。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关心老年人的需求,认真解决老年人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与老龄事业协调发展。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社会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对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扩大就业渠道,推动经济增长,提高全民生活质量和水平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有高度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方针,以政府购买服务和资源整合为手段,通过专业化服务与志愿者服务相结合、居家养老服务与机构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形式,向居家老年人开展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形成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组织为载体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全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力争三年左右时间,全省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和扶持,社会各方力量兴办,服务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经营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断充实,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农村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力争80%左右的乡镇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和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1/3左右的村拥有一所老年人文化活动和服务的站点。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的原则。政府做好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加大公共投入,发挥主导作用,并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服务实体,丰富老年服务产品。
2、坚持福利服务、收费服务与公益服务相结合原则。居家养老服务面向全体老年人。对经济困难确需政府保障的居家老年人,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福利性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家老年人,主要通过“个人购买服务”的形式,区别情况提供有偿或低偿服务;积极倡导和动员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无偿的公益性服务。
3、坚持因地制宜、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原则。立足社区,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区人文环境和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4.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引导各老年服务实体按照市场规律,公平竞争,不断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档次;大力加强服务队伍培训,努力实现服务的专业化。
三、保障措施
(一)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应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地研究制定本地城乡社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规划,并把它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合理配置资源。各级政府应转变职能,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加大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研究制定“民办公助”的具体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业。有条件的地方可有针对性的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对特殊困难老人居家养老的补贴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资助。要统筹考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和运营管理等问题,合理配置资源。
(三)贯彻落实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其它税费优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老年服务实体。民办老年服务机构在适用政府扶持和优惠政策上与国办老年服务机构同等对待。政府可以采取向民办老年服务机构提供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老年服务机构做好为老服务工作。
(四)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体制。各地政府应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在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老年人信息库,发布老年人服务需求信息和社会服务供给信息,对享受政府补贴的居家老人进行资格评估;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相关资格进行审查,接受服务对象的服务信息反馈,检查监督服务质量。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养老服务事项。民政部门负责,老龄办配合监督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管理和运作。
(五)整合资源,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按照当地社区建设规划和老年人实际需要,协同各相关部门,整合资源,在城市社区建设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等基础性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农村也应逐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大力推动专业化的老年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文体娱乐、信息咨询、老年教育等服务项目的开展,构建社区为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多种服务。依托城市社区信息平台,在社区建立为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数字网络系统等多种求助和服务形式,建设便捷有效的为老服务信息系统。
(六)加强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将居家养老服务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人员配置和经费落实按现行社会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开展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同时,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为老志愿服务。要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和管理,在充分尊重志愿者意愿的基础上,对志愿者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各地还应结合实际,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志愿者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要逐步改善和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地位和待遇。紧密结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实行,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人员落实相应的物质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要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七)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享受政府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资格评估机制、享受政府扶持的老年服务机构资格评估机制以及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估和监管机制等,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实现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老年服务机构也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制订奖惩措施,实现规范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文明社区建设的考核指标之一,制定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
(二)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制定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三)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态,建立健全老年人信息库。重视搭建信息沟通和中介服务平台,为老年服务供求双方牵线搭桥。
(四)要充分挖掘、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家政服务机构、星光老年之家、社区活动中心(站、室)等可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各种公共资源,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扩大服务对象,延伸服务范围,实现资源共享。要严格管理公益性老年服务设施,提倡“一室多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综合效益。
(五)要继续在全省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要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和积极的消费理念,引导成年子女自觉履行好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居家养老服务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各地应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推进全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