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
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0〕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社会福利事业有了较大发展,但仍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的增长。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是促进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解决社会养老和孤残儿童收养、康复问题的重要举措。为使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福利事业是指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它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目前,我省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数量少、规模小,每千名老人平均床位数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省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明显,1999年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381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1.5%,成为全国第十个跨入老年型社会的省份。到2005年,我省60岁以上老人将达到480万人。全省社会福利事业的现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服务需求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迎接人口老龄化挑战,加快建立健全老年人福利服务体系的迫切需要,是适应现代化特别是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要求,是迅速缓解目前社会福利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有利于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要通过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养老方式和观念的转变;要通过政策扶持,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大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
二、推进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立足我省实际,在供养方式上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探索出一条国家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目标任务:今后五年,我省要基本建成以国家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它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会福利服务机构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和集中收养人员的数量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尤其是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要有较大增长;城市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名左右老人的养老院,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左右,普遍建立起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并开展家庭护理等系列服务;农村98%以上的乡镇建立起以“五保”老人为主要对象,同时面向所有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各地要根据这个总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目标,任务落实到县(市、区)、乡镇、街道。
三、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社会福利资金筹措机制,为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打下坚实基础
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财力可能,安排必要资金。各经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重点用在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上,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奖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要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发行社会福利彩票是筹集社会福利资金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拓展福利彩票市场,努力扩大发行规模,筹集更多的资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各市、县都要抓紧建立慈善机构,为筹措福利事业资金拓展路子。
各级政府在办好国家窗口和示范式社会福利机构的同时,要把开展自费寄养业务的福利机构大胆推向社会、推向市场,鼓励并发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个人和外商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民办公助等形式,创办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全面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要允许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设施的改造和扩建;鼓励现有社会福利机构通过依法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旧设施的改造和扩建;鼓励和支持我省复退军人以合股、合资等形式创办福利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捐助社会福利事业,或利用闲置资源投资“面向社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福利事业。各地要认真探索政府资助、社会主办、企事业单位入股合办、法人承包等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路子,使社会福利事业的管理体制逐步朝着政府调控、民办公助、法人管理的行业化方向健康发展。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扶持力度,努力创造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良好条件
为了充分调动和保护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给予多方面的扶持和引导。发展计划、财政、物价、地税、国土资源、城建、司法行政、公安、交通、宣传、教育、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认真落实扶持政策,积极主动地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时,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建设部、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131号)文件精神,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应安排在社会区或交通便利、环境良好、无污染的地方兴建社会福利设施。每个城镇根据社区人口数量分别设立一处或多处老人综合服务设施。
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自费寄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是调动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事业积极性的关键。既要充分考虑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也要考虑到投资者能够持续经营,增强发展后劲。省物价局要会同省民政厅,根据积极支持、鼓励发展的原则,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核定具体标准。
此外,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一)用地和税收优惠
对新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或租金上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在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上应当予以适当降低,对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非农用地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工程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征收管理、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等项费用。
鼓励在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兴建福利机构,各级土地部门要按划拨方式供地。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按规定应缴纳所得税并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给予相应的所得税减免优惠。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生产性企业,参照现行的国家税法法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有招聘失业、下岗职工就业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经民政部门批准新办的福利机构,安置城镇下岗待业人员比例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再就业工程有关税收优惠。
(二)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收费
对新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煤气、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用水、用电、用气的收费,电话安装、通信业务的使用,按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执行。
社会福利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程序报请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减免征收养路费和车辆购置调节金。
(三)对福利机构人员的职称评定
要重视和关于社会福利机构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福利事业单位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着力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民政、人事、卫生部门要根据福利事业单位的特点,加强对民政系统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的指导,制定适合民政系统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考核办法。在条件成熟时,对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医护人员进行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定,经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资格认定。
对社会福利机构所需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人事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先调入。
(四)入学和医疗优惠
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或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学龄孤儿,教育部门免收杂费、书本费;对就读于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院校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教育部门或学校酌情给予助学金。
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原省劳动厅、卫生厅、财政厅联合转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办〔1999〕73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人员患病治疗,卫生医疗部门可以实行挂诊费、护理费减免,手术费、床位费减半收取。
(五)政府保障与补贴
福利机构安置“三无”对象的生活、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由各级财政给予保障,保障标准应随当地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具体的保障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商财政部门制定。“三无”对象的老年人,可由民政部门安排其入住养老机构。
农村集体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五保”对象的生活、医疗费用,除按现行乡镇统筹的规定保障外,乡镇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六)其他扶持政策
对在国家和集体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中连续义务服务二十年的志愿者,可进入该福利机构享受免交食宿和服务费;累计义务服务一年以上的志愿者,可免收相应时间的服务费。
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劳动部门应优先推选就业。
国有社会福利机构发挥自身优势,从事对外经营服务活动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工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办理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国外捐赠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同意)。经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募集的所有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改善自身设施设备条件,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捐资兴建社会福利机构设施(项目)的人士,其捐赠额占项目投资总额一半以上的,该设施(项目)可以其名字命名(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命名的除外)。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当地政府给予嘉奖。
社会福利机构享受优惠政策待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