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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0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文〔200915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居家养老服务是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一种新型社会养老服务模式。目前,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439万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拥有床位4.2万张,仅占老年人口数的9.6‰,绝大部分老年人在家中养老,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很大。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推动老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是破解日益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出路,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渠道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根据全国老龄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厅、建设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税务总局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现就推进我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到2012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网络基本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有所改善,专业化服务队伍初步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逐步壮大,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农村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学校等现有场所,通过完善服务设施、增加服务功能,力争80%左右的乡镇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和社区照料、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35%左右的行政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老年群众组织,开展以村民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至“十二五”末,建立起覆盖全省城乡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市场化运行机制更加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数量不断增加,不同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满足。
  (二)基本原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老年人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和最迫切的服务需求入手,紧密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传统观念和人文环境,区分经济较发达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社区与农村社区的不同情况,照顾不同层次老年人的需求,积极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形成各具特色、整体推进的局面。坚持依托社区,面向社会,以社区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基本单位,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队伍;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提高养老服务社会化水平。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以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为重点,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的多种需求,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聊天、心理咨询、代购代办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可采取专人上门包户的方式提供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方式:子女应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对子女因故无力照顾的老年人,政府鼓励和帮助采取机构服务、专业组织服务、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方式实施居家养老服务。
  (一)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在社区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各类为老服务机构协调运作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城市社区要积极构建居家养老的“十分钟”服务圈。农村要创造条件,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大力推进专业化的老年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文化娱乐、老年教育、信息咨询等服务项目展开,构建社区、村居为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多种服务。
  1.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通过选拔、招标签订协议等方式,把服务质量高、信誉好、实力强的社会服务机构确定为居家养老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单位,有条件的社区可通过开设老年人餐厅,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卫生、优惠的配餐、送餐等服务。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主动承担为老服务的职责,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以建立“社区医生进家庭”制度为重点,健全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上门随访、送医、送药、体检等优惠服务。到2012年,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城市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将符合医疗保险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增加社区定点药店网点,方便就医购药。逐步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病床纳入医保范围,引导老年参保人员到社区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
  3.提供文化娱乐、教育学习、体育健身、精神慰藉等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活动,鼓励适合老年人的文学、影视作品的创作,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鼓励健康老年人走出家门参加活动,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重视老年人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服务,帮助老年人协调家庭、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老年群体的社会问题。到2012年,乡镇(街道)、村(居)全面建立老年学校,全社会老年人入学率达15%以上;有适合老年人锻炼的健身场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老年人达到60%以上。
  4.对高龄、空巢、病残老人等特殊老年群体,采取上门服务、定期巡察等方式,并组织志愿者或义工结对帮扶。对确有需要的老年人,组织家政服务机构或专业服务人员上门进行生活照料;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可采取专人上门包户的方式提供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可开设老年人日间照料室,及时为老年人提供照料。
  5.依托城市社区信息平台,在社区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数字网络系统等多种救助和服务方式,有条件的社区提供应急救助服务。逐步建立与老年人沟通便捷、服务及时的信息化服务网络。
  (二)改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口日益增多的实际,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合理配置资源,探索适应当地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1.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增加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兴建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投入,不断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在新建居民小区、旧城旧村改造时,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根据当地实际,通过新建、购买、租赁,或者改扩建现有的老年服务(活动)中心、福利院、敬老院、“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公寓、老年学校等相关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缺乏问题。
  2.有效整合现有各类为老服务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各部门设立在社区(行政村)的卫生服务机构、文化站(点)、劳动保障工作站等为老服务机构,在社区(行政村)统一安排下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兴办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社区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资源要优惠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就地、就近学习、活动的需要。
  3.加快建设一批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省里继续支持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和乡镇敬老院建设,2010年至2012年,新建300所乡镇敬老院,依托院舍住养、集中照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4.探索建设老年社区。城市应根据需要,引导建设集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学习教育、休闲购物于一体的适合老年人特点的老年社区,满足消费能力较高的老年人的需求。
  (三)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建立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主体、义工队伍为补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
  1.推进社会工作人才工作队伍建设,按照《福建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纲要(2009~2020年)》要求,以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为重点,统筹规划,造就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高素质人才。社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公益岗位招收居家养老服务专业人员,按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证其工资待遇,切实维护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2.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对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参加培训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灵活多样的从业方式,保证居家养老服务用工需求。
  3.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鼓励和支持社区单位、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探索采取时间储蓄的方式,组织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病残老人服务,对其服务时间和内容予以记录,转换为相应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倡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为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并形成制度,多渠道、多形式壮大为老服务队伍。
  (四)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将居家养老服务中能够与政府剥离的服务职能,交由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企业办理。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餐饮服务、家政服务、教育、文化等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2.对新设立的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务机构,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实行备案制度,创造宽松发展环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化程度,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加快发展。
  3.引导、培育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形成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五)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管理。
  1.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准入制度。
  2.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各类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收费等行为,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做到公开、透明,引导广大老年人放心接受服务。通过签订协议、合同等办法,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制订服务规划,持续有序推进。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明确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有力推进。
  (二)开展试点,摸索总结经验。2009年,在全省选择100个城乡社区开展试点,探索适合城乡不同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试点单位选择、试点经费保障等工作,研究解决试点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积累经验,做好准备。省财政将根据试点工作情况以以奖代补形式予以支持。
  (三)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可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18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规定,享受有关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以及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可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兴办居家养老服务经济实体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要做好与已经出台的有关社区建设、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等政策措施的衔接,让老年人受益。
  (四)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在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老年人信息库,对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资格评估;全面掌握并及时发布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信息,引导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适时调整服务内容;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相关资格进行审查,接受服务对象的服务信息反馈,检查监督服务质量;指导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开展工作,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县(市、区)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或组织对本地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有针对性改进提升。
  (五)有偿优惠为主,政府购买为辅。居家养老服务以有偿、低偿、优惠服务为主,政府购买服务为辅。各级政府本着量力而行、适当普惠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主要是70周岁以上的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抚养人)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标准及结算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六)深入宣传教育,营造发展环境。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家庭养老主渠道作用,促进家庭和谐、代际和谐,巩固社会和谐基础;有利于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有利于发展服务业,扩大内需,拓宽就业渠道,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发展。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老年人树立养老服务消费观念。通过宣传教育,强化公民尊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意识,使全社会自觉关心、重视、支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形成有利于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
  (七)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全局工作统筹安排。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政策,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的居家养老服务有效途径。各级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规划、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税务等部门要明确责任,从自身职能出发,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各级老龄办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综合协调作用,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共享信息,通报情况、推动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共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和老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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