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01
关于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赣老龄办发[2006] 3号
各设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文化局、卫生局、广电局、体育局、林业局、旅游局、总工会、内贸主管部门等涉老优待职能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全国老龄办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5〕46号)的精神,现就我省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优待老年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照顾和优先、优惠服务,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平安江西的重要内容。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
优待服务的对象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各地可以根据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和本地实际,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细分。原则上,各设区市都应有覆盖本地老年人的统一优待办法,提倡市、县(市、区)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我省老年人凭《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等法定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的相关待遇。
三、提供养老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改善养老条件
1. 符合有关救助条件的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全部纳入城乡社会救助范围。各地在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要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2. 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和筹资任务。
3. 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百岁老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补贴,提倡对本地高龄老人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
4.城市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家庭老年人去世,减收殡仪基本服务费用。
四、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方便老年人享受医疗保健服务
1. 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 农村“五保”老人和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鼓励各地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对农村70岁及以上老年人要给予政策优惠。
3. 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提倡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优先就诊、取药、住院等项目。县级卫生部门要积极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百岁老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五、提供生活服务优待,采取多种措施,方便老年人的衣、食、住、用、行等日常生活
1. 商业饮食、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配备老年人使用的设施并在醒目处挂牌明示。
2. 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开设老人优先上车、上船、上机等服务项目和老年人专座。对70周岁以上老人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给予免费。
3. 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重点做好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4. 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5. 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六、提供文体休闲优待,努力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由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宫)、展览馆点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70周岁以上老年人则免费进入上述各类场所。
2. 公园、园林、旅游景点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门票减免,并提倡对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城镇公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各类公园、园林和旅游景区景点。
3. 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减免部分费用,在淡季可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4. 影剧院应积极为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在淡季可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5. 贫困老年人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享受学杂费减免。
七、提供维权服务优待,让老年人享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 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各地对这类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在经济困难标准、受案范围等方面要给予更宽松的优惠政策。
2.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收费。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
3.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对贫困老年人减免相关费用。
八、积极营造有利于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的社会环境
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行各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服务。各级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涉老优待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共同推动优待工作的落实。
九、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尚未制定老年人优待办法的市、县,要抓紧研究制定。已经制定的市、县,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年人的需求,适时对现有优待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经费支持,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要本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对优待工作中老年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督办解决的力度。各地要把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老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建立督查和奖惩制度。
十、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和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抓好优待工作的落实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建立有关涉老优待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并积极做好《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的发放工作。各级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参照本意见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电话,及时受理,依法解决好有关举报和投诉问题。
省老龄委办公室 省委宣传部 省委老干部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 财政厅 省建设厅
南昌铁路局 省交通厅 省农业厅
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广电局 省体育局
省林业厅 省旅游局 省总工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