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扶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扶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08]24号
各市财政局、老龄办:
为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25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财政扶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各市要结合实际,采取相应配套措施,促进城镇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发展。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省级财政扶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
为满足老年人对机构养老的需求,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25号)等文件精神,从2008年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城镇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扶持力度,引导其加快发展。
一、扶持方式和原则
支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要坚持政策引导、社会兴办、市场推动、政府扶持,公开、公正和评审确定的原则。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城镇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择优扶持,发挥以点带面、示范引导作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优胜劣汰、公平竟争的养老服务机构良性发展机制,促进形成多形式、多层次、社会化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模式,推动全省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扶持范围和条件
(一)扶持范围。凡属城镇(包括市辖区和县城所在地,不含青岛)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服务,符合扶持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纳入省财政扶持范围。
(二)扶持条件。
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规模在100张床位以上,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实际入住率达到70%以上;
2、居住、饮食、卫生、医疗、护理等基本设施完善,制度规范健全;
3、管理和护理服务人员持证上岗(指持有老年护理、家政服务、营养保健、医疗卫生等相关职业的学历证书或职业证书);
4、入住的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5%以上;
5、连续3年没有被投诉、没有发生护理事故、没有与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发生纠纷(正式营业不满三年的除外)。
三、申报和评审
(一)各市拟申报的养老服务机构,须经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每年确定扶持的养老机构数量由省老龄办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安排资金数和各市老年人口数计算确定。
具体程序: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养老服务机构,可填写《省级财政扶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审定表》(见附件2),由市老龄办、市财政局根据省分配名额及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意见确定,于每年9月份报省老龄办、省财政厅。省里根据各市上报情况,经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复核后,确定扶持对象。
(二)省里确定扶持的城镇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在网上予以公布。
(三) 省里将依据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评审规程。
四、奖补政策
(一)对省里确定扶持的城镇养老服务机构,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各市在省财政扶持的基础上,可制定相应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二)省财政对每处养老服务机构的奖补数额,按当年扶持机构总量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奖励额度,以及评审确定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数、总入住老人数等因素测算确定。
五、奖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省级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条件、归还贷款利息等,不得挪作它用。
(二)要切实加强对省级奖补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对城镇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