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老新政纷纷出炉
作者:杨 成 李 航 来源:中国老年报 发布日期:2010-07-28
福建: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将享优惠
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这是继决定开展100个城乡社区试点之后,该省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意见》提出,到2012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建立,至“十二五”末,建立起覆盖全省城乡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目前,福建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439万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很大。《意见》明确,居家养老服务以有偿、低偿、优惠服务为主,政府购买服务为辅。在社区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城市社区要积极构建居家养老的“十分钟”服务圈。农村要创造条件,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健全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到2012年,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城市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2010年至2012年,新建300所乡镇敬老院,依托院舍住养、集中照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意见》强调,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可享受有关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以及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兴办居家养老服务经济实体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魏金鲜)
湖北: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经费要列入预算
5月初,湖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实施意见》主要特点:一是突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要求在提留50%党费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对不足部分应予以支持,确保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正常开展活动和离退休党员订阅报刊及学习资料;二是加强财政支持力度,确保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有效正常运行;三是对有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四是各地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工作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并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离退休干部学习活动的需求增加经费预算;五是根据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情况,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基本保障,增加相应工作人员和退休干部公用、特需经费及管理费,列入单位经费预算;六是提高老干部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七是根据10号文件要求,实行老干部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李 林)
宁夏:支部书记平均年龄要降到68岁以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期研究制定了宁夏贯彻中组部、人力资源部10号文件精神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在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党支部建设方面,要求合理调整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设置,规定各单位凡有3名以上离退休干部党员的,都要单独设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求力争用3年时间使全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平均年龄降到68岁以下,解决当前存在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年龄偏大的问题。
在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生活方面,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将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逐步全部纳入社会保障统筹范围。适当扩大离休人员医保用药范围,提高门诊费标准,适当提高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费标准,解决好遗孀看病就医问题。
在创新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方面,提出要统筹抓好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各市、县(区)党委老干部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抓好本地区同级党委管理的厅级、处级、科级离退休干部的政治落遇落实工作。意见还就合理确定离退休干部特需费、公用经费等提出原则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