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0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8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编办《关于加强全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全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
建设推进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编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改善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对象的生活质量,使城镇“三无”对象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现就加强全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是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程
目前,全省共有城镇“三无”对象35026人,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110家。2008年,省级投入补助资金6100万元,加强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预计到年底全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床位将达到1?83万张,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45%。由于各地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滞后,床位少,设施简陋,工作经费和人员编制不足,“三无”对象集中供养需求与供养能力不足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分散供养的“三无”对象还存在住房条件差、生活困难的问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三无’对象自愿条件下集中供养”的目标,加强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加快推进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城镇“三无”对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加强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通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一批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基本实现县级以上城市至少拥有1所集养护、康复、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力争到2009年,全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数达到2?16万张,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65%;到2010年全省公办城市社户福利机构床位数达到2?44万张,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不低于75%,被供养人员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二)指导原则。
1?坚持以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需求,有效整合利用现有设施和社会闲置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2?坚持以地方投入为主,省级资助为辅。市、州、县人民政府是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以市、州、县人民政府投入为主。省级补助资金将根据建设项目新增床位数、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和工程进度安排拨付。
3?坚持以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必须确保城镇“三无”对象在自愿条件下全部实行集中供养。对不愿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对象,要充分尊重其意愿,落实好供养经费。社区要做好日常照料工作,妥善解决他们的衣食住医葬等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优先审批,无偿划拨建设用地,落实好建设资金。省级将统筹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镇“三无”对象数量和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现有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及省级补助金额,支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具体补助标准为:享受国家级贫困县(市)和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38个县(市)新建1?8万元/床,维修改造1?1万元/床;其他县(市)新建1?2万元/床,维修改造0?9万元/床。正式动工建设的,预拨60%补助经费;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余下40%补助经费。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定向捐赠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但不得通过借、贷等方式负债融资建设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
(二)建立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按现有经费渠道及时调整全省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享受城市低保的,按分类施保的要求,不得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
(三)建立城镇“三无”对象医疗救助机制。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68号)、《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发〔2004〕78号)的要求,将全省城镇“三无”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
(四)落实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的人员和编制。原有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和人员编制保持不变。新建和改扩建的福利机构需要工作人员的,按照“以钱养事”原则,核定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服务岗位配备比例为:与生活能自理老人为1∶6;与不能自理老人为1∶3。所需公益性服务经费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五)落实完善社会福利优惠政策。在加强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中,各地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决定》(鄂政发〔2000〕5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45号),制订并落实优惠扶持政策。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推进“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历史任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福利机构建设的投入,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建立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难题,把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扎实向前推进,确保集中供养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项目批复,编报基本建设计划;民政部门负责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日常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设施配套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落实机构编制。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三)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131号)、《民政部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民发〔2001〕24号)等有关规定,制订建设方案,依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项目申报和审批。建设项目,要依法实施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严格质量管理。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安全、有效,严禁负债建设。建设项目完工后,要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要及时安排城镇“三无”对象入住,切实保障城镇“三无”对象的生活权益。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省里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