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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细则

 发布日期:2010-09-01


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细则
 
申报资格
 
一、所在市、县(区)民政局,已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上等级创建活动,经福利机构自评申报,上级主管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同意报省民政厅评审。凡申报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的,必须是被评为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两年以上的单位。
二、具有一定规模,由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核定的床位总数,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应在200张以上,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应在100张以上。
三、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显著,被评为县级以上行风建设或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四、院容、院貌整洁,绿化好。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应是县级以上花园式单位,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应是县级以上绿化先进单位。
五、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应符合卫生部门颁布的二等乙级以上的医院标准。
六、二年内无责任事故发生。
管 理
 
七、领导班子精干,开拓进取,团结协作,事业心强,廉洁奉公,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主要领导能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带领全院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政绩突出。干部职工对领导班子工作满意率省一级在95%以上,省二级在90%以上。
八、领导班子结构合理。主要领导接受过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领导班子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有卫生技术职称的成员至少有1名。
九、行政管理人员配置合理。职工人数在50名以上(含50名)的,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全院职工总数的10%;职工人数在50名以下的,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全院职工总数的15%。
十、医护、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机构配备适宜,业务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合理。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医护人员及特教老师与正常老人、儿童的比例为1∶10,与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儿童的比例为1∶2?5,与精神病人的比例为1∶6。
十一、思想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有计划、有活动、有针对性,富有实效。工作人员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积极学习文化专业知识和政治理论,遵纪守法,讲团结,讲奉献。实行全员挂牌上岗服务制度。
十二、有可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正在实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
十三、建立完善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考核方法和奖励制度,实行目标管理。有工作人员和管理机构的职责说明、工作流程及组织结构图;有工作人员服务细则和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外事等管理制度。儿童福利机构应严格按规定接待外国组织和个人到福利机构开展参观、交流、技术合作和义工活动。
十四、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适合本院实际情况的便于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的有效渠道。重视发挥服务对象作用,有服务对象参与的民主管理委员会,且作用明显。每年开展文明活动评比并重视服务对象的意见,服务对象和家属对福利机构工作的满意率,省一级不低于95%、省二级不低于90%。
十五、建立健全服务对象的入院档案,有完善的入院手续和记录。
 
医疗、护理、康复、教育、科研
 
十六、福利机构应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培养、引进医护技术人才,配备有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医疗技术队伍,医护人员结构合理。卫技人员和有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的护理人员(儿童福利院包括有职称的特殊教育教师)占全院职工的比例,省一级应在65%以上,其中有高级职称的卫技人员至少1名,有专职康复医师或康复治疗士至少1人;省二级应在50%以上,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卫技人员至少1名,有兼职康复医师或康复治疗士至少1人。精神病人福利机构有职称的卫技人员应占工作人员总数的60%以上。有专(兼)职营养师(士)。有大专以上学历、社会工作类专业毕业的专、兼职社会工作人员至少1名。无专业技术职称的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地市级以上主管机关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十七、院建立每周一次行政和业务三级查房制度。行政查房由院、科、区管理人员组成;病区实行医疗查房,由高、中、初级职称的卫技人员组成,落实率不低于90%。
十八、每年为入住的服务对象进行体格检查不少于一次,自理老人、正常儿童要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人、残疾儿童及不能自理老人要建立病历。甲级传染病发生率为零,乙级传染病发生率小于2%,丙级传染病发生率小于5%。
十九、病区要建立完善的病案管理制度。甲级病历书写合格率高于80%,杜绝丙级病历。
二十、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医疗设备。在心电图仪、脑电图仪(或脑血流图仪)、B超仪、200毫安以上X光机、电测听声阻抗、生化检查仪等设备中,省一级院不少于其中四项,省二级院不少于其中二项。能开展常规化验、生化检查、心电检查等项业务。医疗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
二十一、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急救室,有应付突发性事故的抢救能力,抢救组织健全,制度规范。有氧气筒或氧气管道装置、吸痰器、抢救治疗车等常用的抢救设备。一级院要配备救护车,急救设备完善,性能良好,药品齐全。
二十二、严格药政管理制度,各类药品有专人保管,有药品进出库制度,禁止使用霉变、过期、失效或淘汰的药品。
二十三、根据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分区管理,并实行分级护理制度(包括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护理制度健全,病区护理管理实行三级管理(护理部、护士长、班长),病房实行护士长责任制,全院护理工作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总结;有全院统一的综合性制度:包括本院常见疾病护理常规、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治疗室、抢救室、供应室管理制度、查对制度、护理等级制度、各类护理人员岗位职责等;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护理技术操作、基础护理、特护、一级护理、各种护理表格书写和护理记录合格率均在90%以上。护理部要有护理质控组织,护理部、护士长对护理工作作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大检查护理部每月不少于一次,各区每周不少于一次;有护理人员岗前培训计划及在岗人员培训计划,有落实措施,有人员培训记录、考核内容及成绩记录。
二十四、危重病人、长期卧床病人应有严格的防褥疮制度及措施。病人Ⅱ°褥疮发生率为零,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不可避免发生者除外)。婴儿入院后20天内消除尿布疹。
二十五、有多项功能的康复活动室,使用总面积不低于140平方米。其中,文化娱乐室不低于40平方米,提供图书、报刊、电视机及音响设备;健身室不低于50平方米,提供适合服务对象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设备;康复治疗室不少于50平方米,开展康复治疗项目为物理、运动、作业治疗,使用的物理、运动、作业器械,省一级不低于15种,省二级不少于10种(康复器械清单:低、中频电疗仪,超短波治疗机、红外线治疗机、磁疗机、训练用床、姿式矫正镜、训练用棍、球、砂袋、哑铃、挂历器、手指肌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划船器、单车、助行器、沙磨板、插板、插件、积木、日常生活训练用具、轮椅)。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工疗项目在四个以上。有室外园林化活动场地。儿童福利院有开放的室外娱乐场所,配备的娱乐器械,省一级不少于15种,省二级不少于10种。
二十六、建立康复规章制度,积极有效地开展康复治疗活动。省一级福利机构康复有效率在85%以上,省二级福利机构康复有效率在75%以上。儿童福利院进行矫治手术的残疾儿童,占可矫治手术残疾儿童的比例,省一级在80%以上,省二级在60%以上;应佩戴矫形器矫正功能的残疾儿童的矫形器佩戴率,省一级应在60%以上,省二级应在30%以上。
二十七、积极开展对服务对象的心理辅导、教育和特殊教育。经常组织服务对象进行必要的学习、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开展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娱和体育活动;对有劳动能力的服务对象提供劳动机会。儿童福利机构对学龄前儿童按教育部门颁布的教育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对适龄正常儿童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100%;对各类残疾儿童制定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方案,送专门学校或在福利机构内设置特殊教育班学习;对青少年开展职业培训和社会实践。
二十八、开展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助养和收养工作。孤残儿童寄养、助养和收养工作有计划、有制度、有机构,人员落实到位,对寄养(助养)家庭和被寄养(助养)儿童有指导、有跟踪、有评估;进入家庭寄养(助养)的儿童占在院孤残儿童的的比例不低于10%;儿童送养过程中无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
二十九、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有专(兼)职队伍和年度工作计划。对社会上的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开展不同类型的康复活动,参与康复人数不低于同期在院服务对象总数的10%。
三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有负责科研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积极开展研究、应用和推广国内外的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的医疗、护理、康复新技术和新疗法。
三十一、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有合作科研项目。评审前二年内在省、市以上刊物和学术交流会发表、交流论文达5篇以上。
 
后勤保障
 
三十二、社会福利机构的生活服务设施齐备。院内房舍建筑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生活环境质量好,舒适美化。居室卫生整洁,生活用具配套规范。有防暑降温设备,空气新鲜,无异味。生活区单床使用面积老人院不低于5平方米,精神病人福利院不低于4平方米,儿童福利院不低于2平方米。有使用方便、防滑、通气、卫生条件良好的浴室、卫生间。
三十三、服务对象的生活福利待遇良好。“三无”对象的生活标准能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提高,达到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此外,还要从本院经济创收中给予补贴,用以改善全体服务对象的生活。
三十四、食堂卫生整洁。食堂、餐厅使用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抽油烟装备齐全;有食品冷藏、保温设备;有专用保温食品车;严格执行卫生部门颁布的“五四”制度,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书。
三十五、炊事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身体检查,持健康合格证、穿工作服上岗。食堂配有1至2名等级厨师。
三十六、有服务对象参加的膳食管理委员会。服务对象食堂与职工食堂分灶,并单独记帐、独立核算,帐目清楚,收支情况定期公布。
三十七、主副食品多样化,符合不同服务对象的营养需要,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每周食谱张榜公布;有年度服务对象营养情况报告。三度营养不良为零,二度营养不良低于5%。
三十八、财务制度健全。各种开支项目清楚,凭证、帐目符合财务规定;配有专职会计,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合理、规范,无因违反规定使用捐赠款物受到查处的情况。
三十九、床位利用率高。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达到95%以上,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达到90%以上。
四十、事业费开支合理。国家拨给的事业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按经费下达的项目和内容列支。
 
四十一、创收能力强。能适应市场需求,大力发展自费托养业务,积极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发展院办经济;按职工总数计算,省一级福利机构人年均创收不低于4500元,省二级福利机构人年均创收不低于3500元。
 
附 则
 
四十二、省级社会福利机构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审。
四十三、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执行本评定细则的有关规定,在评分标准上比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相应降低。
四十四、本细则条文中,凡未明确是省一级或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要求的,为省一、二级社会福利机构的共同要求。
四十五、本细则解释权在广东省民政厅。
四十六、有关数据的计算方法:

1.1 康复有效率=
1.2 康复有效人数
1.3 ×100%
1.4 参加康复人数

 

1.5 床位利用率=
1.6 年初在院人数+年末在院人数
1.7 ×100%
1.8 2×编制床位数

 
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考核评分办法
 
说明:
一、本考核评分办法总分:综合性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为1200分(其中管理245分、业务695分、后勤保障260分),老人院、精神病人福利院为1000分(其中管理225分、业务515分、后勤保障260分)。
二、达标分:国有综合性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省一级达1100分以上,省二级达1000分以上;国有老人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省一级达900分以上,省二级达800分以上;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省一级达800分以上,省二级达700分以上。
三、申报单位在考核评分前必须提供具备《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细则》中规定的申报资格的证明文件、证书和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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