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01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粤老龄办〔2006〕20号
各地级以上市老龄办、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建设局、铁路部门、交通局、农业局、文化局、卫生局、民航管理部门、广电局、体育局、林业局、旅游局、文物局、总工会:
优待老年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照顾和优先、优惠服务,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体现,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国老龄办及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及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要求
优待服务的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人的物资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住房、财产、继承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和本地实际,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
三、提供养老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改善养老条件
1.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各地在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要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2.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3.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龄老年人、长寿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和长寿补贴,并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调整补贴标准。
4.城乡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享受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
四、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方便老年人享受医疗保健服务
1.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把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贫困家庭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农村“五保”老人和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资金。鼓励各地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对农村70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老年人应给予照顾。
3.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医疗保健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各地医疗机构免收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减免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卫生部门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百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巡诊、送医、送药上门服务,并为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五、提供生活服务优待,采取多种措施,方便老年人的衣、食、住、用、行等日常生活
1.商业饮食、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
2.社区居(村)委会应当做好助老为老服务工作,建立高龄独居老人帮扶工作制度,组织社区志愿者、低龄健康老人、青少年和义工队伍,为高龄独居老人开展经常性的生活照料服务,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3.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城市公共交通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减免优待,并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
4.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重点做好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5.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6.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7.鼓励各地为独居老年人家庭建立完善应急救助呼叫服务系统,并为贫困老年人提供减免相关费用的优待。
六、提供文体休闲优待,努力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国家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2.公园、园林、旅游景点应为老年人提供门票减免优待。各地公园、园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可在“重阳节”或当地“老人节”当日对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3.提倡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在淡季可为老年文化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4.影剧院应积极为老年人实行票价减免,在淡季可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5.依照前四款规定给予免费或者优惠收费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免费或者优惠收费标志。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老年人告知相关优惠规定。
6.提倡各地有条件的老干部活动中心、社会福利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
7.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免收学费。
七、提供维权服务优待,让老年人享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优先指派。
2.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免交有关收费。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
3.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八、 切实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对老龄问题的认识,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年人的需求,适时对现有的优待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经费支持,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要本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对优待工作中老年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督办解决的力度。要把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老龄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督查和奖惩制度。
九、 抓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落实
各级老龄委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建立有关涉老优待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由老龄办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本地老年人优待证的制作发放工作。各级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和本地老年人优待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部门职能和所负责管理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及时受理,依法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
十、 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行各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和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积极为老年人落实优先、优惠和减免费政策。各级宣传部门、司法部门、涉老优待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尊老敬老助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共同推动优待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