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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发展
我区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建设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老龄委办公室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
     (二ΟΟ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为适应我区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我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它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新形势下社会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480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0.69%;2005年统计部门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633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3.59%。五年间,我区老年人口增加了153万人, 人口老龄化发展迅猛。我区人口老龄化已呈现出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贫困老年人多等突出特点。随着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弱化,迫切需要加快建立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解决老年人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这既是维护和保障广大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利,让他们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有效渠道,也是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助推器;既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我区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二、加快我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
要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逐步在我区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村)养老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不断满足老年人在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一)积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针对有养老服务需求又不愿离家的各类老年人,各级要建立居家养老工作平台,为其提供日间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或日托服务,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和覆盖面广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社区和有条件的行政村,要组建或依托中介组织成立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和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并做好管理和培训工作,保证服务质量。要充分发挥老年人协会等群众性组织的作用,组织社区老年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积极推行"邻里关照"、"结对子"等社会互助式养老活动。各级要着力保障特殊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瞻养人的老年人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及高龄老年人、有特殊贡献的老年人,确定服务项目和标准,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二)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级要统筹规划,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范畴,积极筹建综合性老年活动服务中心(站、所),逐步加强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形成社区有养老服务信息站、居家养老服务站、卫生服务机构,县(市、区)有养老服务中心、托老所等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格局,并以设施网络为基础,建设服务信息网络,实现社区服务管理网络化。要加强对各种为老服务设施的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营。社区要积极建立老年人应急呼叫系统,为老年人应急需要提供信息保障。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基础设施为老年人服务。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娱乐场所、图书馆等要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新建相关设施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需要。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看病就诊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地方要将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点。此外,要积极发展集体公益性养老服务业,农村公共文体设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和服务。
(三)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兴办养老服务实体(机构)。要努力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鼓励、引导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向社会延伸服务功能。养老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人力资源,积极拓展社区养老服务项目,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体育健身、送餐等多种居家养老服务。凡具备医疗执业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逐步完善服务条件,为老年人提供老年护理、家庭病床、临终关怀等服务。"十一五"期间,要开展"爱心护理院"建设试点,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和半自理老年人开展"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和示范工作。
(四)建立和发展养老服务业市场。各级要逐步建立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体系。要引导和鼓励各种经济实体开发生产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并通过展示、示范、宣传等方式正确引导,使老年人树立良好的养老服务消费观念。
三、加快我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十一五"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养老服务业工作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措施,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规范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制定建筑设施、卫生条件、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要加大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财政预算,财政资金投入要注意向农村倾斜。要保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瞻养人的老年人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补贴方式为他们提供养老服务。市、县两级财政应适当安排资金用于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推动民办养老事业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按规定向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信贷支持。
(三)实行相关优惠政策。对新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和政府部门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享受服务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各级也要制定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在发展养老服务业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开展养老服务业示范活动,培养一批养老服务工作先进典型,并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发挥其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全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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