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我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关于扶持我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
桂民发〔2007〕162号
各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2007〕5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桂政办〔2001〕85号)精神,为积极应对我区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对全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社会福利政策扶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界定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居家养老、临终关怀等服务,并符合非营利性规定条件,经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机构。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功能分类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服务功能分自理(被服务的老人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需依赖他人护理)、半护理(被服务的老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全护理(被服务的老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和综合性四种类型。
三、享受社会福利优惠政策扶持的条件
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开业一年以上,才能享受本通知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社会福利政策扶持的对象
(一)对新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所规定的土地、用水、用电以及税收优惠外,区厅还将根据所建成开业的床位数,按照确定的标准,在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上给予相应资助。
(二)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建办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已经得到足额资助的除外),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待遇。
(三)民办儿童福利机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标准
(一)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按实际使用床位数确定。新建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规模(以《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的床位占用面积的标准)在50--100张的,每张床位资助2000元;床位在101--149张的,每张床位资助2500元;床位在1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给予资助3000元。
(二)对在社区建立老年服务站且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按照料和寄托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资助1000元。
六、申请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程序
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市民政部门核准后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批。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分三年给予拨付,每年申请审核一次。
七、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金额的计算方式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规模×当年的床位利用率×(所应资助的标准÷3)。
八、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养老服务机构中的涉老服务设施的购置和完善,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监督使用。接受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将经费挪作他用,违者将被追回所资助的经费。
各市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确保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为加快我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