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
工作条例》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6)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公布实施,这是今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依据。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贯彻实施《条例》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进一步提高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农村工作中的形象。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掌握政策要求。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同时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确保《条例》精神进乡入村、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制定方案,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较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真正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落到实处。
(一)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排查和确认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排查,是实施《条例》最直接、最关键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根据《条例》确定的五保供养条件,逐村逐户调查特困家庭情况,对符合条件人员要登记造册,设档立卡,建立供养数字库,及时审核发证。各市、县排查工作要于7月底前完成,审核发证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新审批的五保对象的供养待遇于12月底前兑现到人,落实到户。
(二)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以市、县为单位制订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制订供养标准,要充分考虑五保对象吃、穿、住、医、葬(教)等情况,在不低于每人每月110元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科学测算,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各市、县于10月底前完成供养标准的制订和发布工作。
(三)落实和管理好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是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保证。要结合实际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农村五保供养的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落实并及时足额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五保供养资金;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四)完善农村五保供养相关配套制度。要在充分学习和把握《条例》精神的同时,制订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相关配套办法或细则,并付诸实施。
三、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要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后的闲置资源,改建、扩建或新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场所,完善各种设施。要结合当地村民的生活习俗,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五保村、五保家园,逐步提高五保集中供养水平。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和帮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为其提供必要的设备、资金,并配备工作人员。
四、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结合民政部开展的“农村百万孤老爱心认助活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挖掘民间资源,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共同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不仅限于财政投入,有条件的农村也要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加大投入力度。对社会捐助的物资,应当优先用于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五、强化检查督促,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
要建立农村五保供养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公布五保供养申请条件、标准、审批程序、资金发放及使用情况等。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强化社会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要建立定期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民政、财政、发展与改革、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检查督促工作,发现违反《条例》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