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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庆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01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庆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渝文备(2006)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老龄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发改委、园林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建委、交委、农业局、商委、文广局、卫生局、文物局、体育局、林业局、旅游局、科委、总工会:
进一步做好敬老优待服务工作,积极营造全市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近十年来开展优待老年人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60岁以上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庆市老年人优待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放宽我市已实行的服务项目的优待年龄
60周岁至69岁周岁的老年人凭《重庆市人民政府敬老优待证》可享受如下优待政策:
1、参观博物馆、革命纪念馆、陈列馆和人民大礼堂免购门票;
2、游览收费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门票费减半;
3、到各级老年活动中心参加活动免费;
4、到医疗机构就医免交普通挂号费,并优先挂号、就诊、化验、缴费、取药等;
5、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6、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提供有关老年人赡养方面的法律服务,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重庆市人民政府敬老优待证》除享受上述优待服务内容外,继续按《重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免费乘坐城区公共汽车、过江索道、载人公共电梯和扶梯。
(二)提供养老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改善养老条件
1、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我市在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要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2、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3、百岁老人的生活补贴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地条件制定,但最低不得少于100元/月。
4、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家庭老年人去逝后,凭民政部门发给的证件减免火化费。
5、大力倡导农村地区继续开展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保证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
(三)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方便老年人享受医疗保健服务
1、对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应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农村“五保”老人和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帮助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对农村70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3、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上门免费体检。
(四)提供生活服务优待,采取多种措施,方便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1、商业饮食、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
2、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在重大节日期间,上述部门应设立老年人专用售票窗口和老年人进出口通道。城市公共交通应该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
3、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重点做好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居民住宅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4、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纯老年人户应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五)提供文体休闲优待,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2、公园、园林、旅游景点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门票减免,并提倡对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
3、提倡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在淡季可为老年人优惠提供场地。
4、影剧院应积极为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在淡季可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5、贫困老年人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享受学费减免。
(六)提供维权服务优待,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有条件的地区,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可适当放宽。
2、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收费。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费、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
3、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领导,积极营造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的社会环境
各级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要本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对优待工作中老年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督办解决的力度,要把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老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建立督查和奖惩制度。
各行各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服务。各级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涉老优待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尊老敬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共同推动优待工作的落实。
三、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和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积极抓好优待工作的落实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建立有关涉老优待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老年人优待证的发放工作。各级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和本地老年人优待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部门职能和所负责管理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及时受理,依法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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