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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发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展

 发布日期:2010-09-01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发展
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15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老龄委办公室、发改委、教育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建设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地税局、国税局《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业全面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自治区养老服务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养老服务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目前,我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71.75万人,占总人口的8.6%,并以年均4.36%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10年我区将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紧急救助、临终关怀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满足广大老年人对养老服务业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认真解决老年人日常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有利于保持家庭关系和睦稳定,有利于促进老年群体和其他群体和谐相处,也有利于促进自治区相关行业发展,推动自治区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巨大潜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加快发展自治区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形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二)发展目标
   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区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要基本形成以政府兴办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兴办的为主体,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各类养老机构的床位和集中供养人员数量要每年递增10%,到2010年底城市养老机构的床位数要达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12张左右,居家养老的家庭养老院、托老所要达到2000户,养老服务业新增3万个就业岗位,要普遍建立起具有社会化劳动性质的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开展家庭照顾、护理等系列服务。
   三、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一)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和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为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优惠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建设、用地、煤气水电费、电话安装等相关费用给予了优惠。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及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对向老年人提供育养服务的养老院免征营业税。对养老机构收养人员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各负其责,切实抓好现有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同时,要积极探索适应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新思路,鼓励全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国有养老机构的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支持发展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和娱乐、健身的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护理业务,为老年群体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要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对尚在建设阶段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可按照规模和投资额给予开办补贴。对于已运营的养老机构可按床位数或实际收养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地要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对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及生活困难的老年群体可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国有养老机构可通过改革、改组、改制等多种形式,按照产业化发展方向,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利用闲置的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学校等社会资源兴办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资格认定为完全养老机构的可享受养老机构优惠政策,不完全养老机构可根据收养老人的数量,部分享受养老机构优惠政策。农村养老要在坚持家庭养老为主的基础上,深化改革,努力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和供养质量,大力发展乡镇敬老院和老年服务中心,扩展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不断提高覆盖面和服务水平。
   (三)发展老年护理、康复、紧急救助等养老服务业。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开展老年护理、康复、紧急救助等服务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政策扶持。要不断完善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体系,增加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措施,为老年群体提供多种医疗服务。要加快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加快推进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切实解决农村老年人特别是五保、孤寡、军烈属及残疾老年人看病就医问题,减少农村老年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逐步改善农村老年人医疗卫生条件。
   (四)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老年用品市场。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开发老年用品,促进老年用品市场发展,满足老年群体多方面的需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此类企业在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收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要把发展养老产业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内容,吸引利用国内外资金开发生产老年人产品,满足市场需求。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机构、医院等部门开展养老管理服务、老年护理、老年社会学和老年产品开发等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培养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的老年服务专业人才。上述部门在招生、收费、基础建设等方面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各类养老机构的从业人员,要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持证上岗。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六)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养老服务业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发展养老服务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认真调研,要采取有效对策,将养老服务业纳入正规、有序的法制化轨道,保证其健康发展。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执业许可审批、法人登记和年检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督,保证举办质量,维护举办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对无照经营、服务质量差、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及时予以清理和整顿。可针对新办及改建等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出申办标准和具体的处罚细则,推进养老服务业全面、健康和快速发展。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搞好服务,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要注意抓好试点,培育典型,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各级老龄和民政部门要当好参谋助手,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助,为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市场中介组织,在土地使用、工商注册和税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发挥中介组织在行业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加大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宣传力度,努力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大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客观必然性、重要性和有关法规政策,促进全社会的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调动广大群众支持参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使养老服务业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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