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小型家庭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暂行)
发布日期:2010-09-01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小型家庭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暂行)》的通知
民发[2006]42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处):
现将《大连市小型家庭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
二00六年五月十九日
连市小型家庭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发展,加强对小型养老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小型家庭养老机构是指举办人利用自有闲置住房,为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照顾、康复等服务的小型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兴办小型家庭养老机构的宗旨是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温馨、舒适的家庭式养老服务,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安度晚年,促进老年人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家庭养老机构。小型家庭养老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养老服务标准。
第二章 设置、申办与审批
第五条 兴办小型家庭养老机构房屋必须在申办人一楼或二楼的自有暖气房。有电梯的楼房可以适当放宽楼层要求。租赁房屋不得用于举办小型家庭养老院。
第六条 小型家庭养老机构的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置床位数6张至15张(含15张)。面积和床位数低于上述要求,不予审批;超出床位数要求的,按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办法进行。
第七条 养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须有1个不低于20平方米的老人活动和娱乐空间,厨房、分设的男、女厕所和洗浴等基本生活设施齐备。厨房应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配备消毒设备。
第八条 小型家庭养老机构设置须经消防部门上门指导,按每100平方米不低于2个灭火器的标准配备消防器材。
第九条 申办小型家庭养老机构在符合上述设置要求的同时,应征得周围居民的支持。
第十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有相应的条件,均可依照本规范,向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申办。
第十一条 申办小型家庭养老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及简历。
(三)机构设置报告(包括机构名称、房间和床位设置情况、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及其它事项)。
(四)房屋所有权属证书。
(五)与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
(六)工作人员名单、有效证件复印件及健康状况证明。
(七)周围居民同意在此兴办小型家庭养老机构的文字证明材料。
(八)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非本市户籍的申办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以上政府出具的介绍函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本人下岗失业证明。申办人年龄限定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小型家庭养老机构由所在地区市县民政局(处)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经审验合格的小型家庭养老机构,取得由所在地民政局(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部门制发的批复后,须到同级民政局(处)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四条 小型家庭养老机构的服务按市护理规范实行分组护理,并按规定标准进行护理。
第十五条 小型家庭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养护人员、服务人员,原则上养护人员与老年养员比例不得超过1:4。
第十六条 小型家庭养老机构须履行下列职责:
制做符合老年人需求的膳食,注意营养,合理配餐,定期消毒餐具,严防食物中毒;
及时清扫房间,保持室内干净,空气新鲜。定期为老人换洗衣物及床上用品,经常为老人洗澡,保证老人个人卫生。基本达到无“四害”标准,养员无虱子寄生;
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工作人员和养员每年至少要做1次全面体检,并及时存档备查。遇有老人生病。对患传染病的养员,要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防疫部门。
第十七条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小型家庭养老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由各区市县民政局(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小型家庭养老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对不合格的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举办资格。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小型家庭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需向相关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具体事宜参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制度办理。
第二十条 小型家庭养老机构不得从事与养老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章 政策优惠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小型家庭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福利机构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施行前设立的小型家庭养老机构,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应在2006年8月31日前,按照本规范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大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