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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09-01


大连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暂行办法
大民发[2008]61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处)、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进一步推动社会养老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大连市开展“敬老行动”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06]1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大连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趋势,加快发展社会养老福利事业,根据《大连市开展“敬老行动”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06]17号)精神,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新建社会养老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新增床位是指房屋及配套场所为新建的福利机构新增的床位;改扩建福利机构新增床位是指在原有房产基础上改造而成和扩大规模的福利机构新增的床位。已经执业的福利机构通过新建房屋而增加的床位按新建机构的资助标准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各类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均可申请资助。
 
第三章 资助要件
 
  第四条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被资助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民政部门下发的同意兴办批复;
  (二)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三)取得《消防许可证》;
  (四)取得《卫生许可证》;
  (五)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审计、物价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六)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
  (七)有适合老人需要的活动室、康复室、健身场所,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八)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九)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
  (十)养老福利机构必须在同意兴办批复的有效期内、于当年办理民办非企业注册登记;
  (十一)福利机构必须达到30张床位以上(含30张);
  (十二)应达到的其他要求。
  30张以下的小型家庭式养老院要符合《大连市小型家庭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暂行)》要求。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被资助的养老福利机构按所在地分为三种类型,市本级分别按新建和改扩建两种情况予以资助,类型及标准如下: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开发区新建养老福利机构每张床位资助2000元,改扩建福利机构每张床位资助1500元;
  旅顺口区、金州区新建养老福利机构每张床位资助1500元,改扩建福利机构每张床位资助1000元;
  北三市和长海县新建养老福利机构每张床位资助1000元,改扩建福利机构每张床位资助800元。
  30张床位以下的小型家庭式养老院统一按改扩建标准资助。
  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养老需求,自行制定出台养老床位补贴配套政策。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养老福利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大连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到第五款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款需填写《大连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样表见附件二)一式三份;
  (四)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款到第九款需填写《大连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实地勘察报告》(样表见附件三)一式三份;
  (五)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款所需材料的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新建福利机构还需提交新建房屋所涉及的土地产权与使用权证明,以及新建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
  改扩建福利机构还需提交改扩建以前房屋的产权与使用权证明,改扩建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
  30张床位以下的小型家庭式养老院参照上述要求提供资料。
  第八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按照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大连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民政局。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九条 市民政局组织联合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联合评审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第十条 联合评审委员会负责资助事宜的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区市县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 联合评审委员会在每年4月至5月和10月至11月对申请机构进行集中评审。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第六章   资助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十二条 资助金分三次支付,具体办法如下:
  (一)申请机构验收合格,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正式开业运营满一年后,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以上,首次支付40%资助金;
  (二)运营满三年后,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50%以上,第二次支付40%资助金;
  (三)运营满五年后,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60%以上,支付剩余的20%资助金。
  到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延期至达到规定要求时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资助金可用于以下用途:
  (一)房屋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
  (二)设施设备的购置;
  (三)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十四条 资助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被资助机构必须书面承诺至少要经营8年以上,不得擅自改变机构的社会福利性质,不开展与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无关的业务,否则补贴资金如数收回。
  第十六条 资助资金的具体拨付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申请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审查、评审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
  第十八条 对擅自改变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并终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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