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86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的意见
农村五保对象是农村最困难、最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认真做好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保障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中供养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党〔2003〕4号)的精神,认真抓好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力争两年内使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85%。各县(市)、区农村集中供养工作进程计划见附件。
二、主要措施
(一)统筹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按照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区的人口、农村五保对象及敬老院建设现状,对本地区的敬老院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并严格按照规划布局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抓好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提倡条件允许的相邻乡镇实行敬老院床位、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资源共享,并采取敬老院合办、联办的形式,实现适度规模办院,降低管理成本。各地要把新建敬老院与盘活存量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的闲置校舍、办公楼等房屋资源,通过改建、改造等方式建造敬老院,加快本地区五保集中供养所需的敬老院建设步伐。
(二)按“政府投入为主,积极引入社会资金”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
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等社会福利事业的财政投入,优先安排预算,建立五保集中供养资金专户,专款用于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院舍破旧、设施简陋的,要安排敬老院建设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敬老院的新建、扩建、改造及设施更新。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民办公助等形式创办敬老院,鼓励社会力量以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现有敬老院的改造和扩建。敬老院的建设用地,应实行行政划拨。积极拓展社会福利彩票市场,努力扩大发行规模,将筹集到的一部分资金用于敬老院建设。
(三)加强五保集中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考核机制。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五保供养政策,加强对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服务、管理、设施设备要求,抓好每一所敬老院的基础设施建设。乡镇、村作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落实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办理符合条件孤老的五保审批,鼓励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及时将有集中供养意愿的五保对象纳入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落实供养责任。对本人不愿集中供养的,应由各方签订协议,落实照料人员,明确责、权、利,使分散供养人的生活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把五保集中供养工作列入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从制度上促进我市五保集中供养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