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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01


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甬政办发[2006]17号
 
为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切实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建设“平安宁波”,构建和谐社会,现就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我市实际,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方针,向居家老年人开展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全面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到“十一五”末,全市初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和扶持,社会各方力量兴办,服务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经营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满足居家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服务与社会服务相结合。家庭为居家养老服务第一责任人,居家养老服务以家庭服务为核心,社会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必要补充和提高。
2、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做好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加大公共投入,发挥主导作用,并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服务实体,丰富老年服务产品。
3、坚持福利服务、收费服务与公益服务相结合。居家养老服务面向全体老年人。对经济困难确需政府保障的居家老年人,主要通过 “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福利性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家老年人,主要通过“个人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收费性服务;积极倡导和动员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无偿的公益性服务。
4、坚持走市场化、专业化道路。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引导各老年服务实体按照市场规律,公平竞争,不断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档次;大力加强服务队伍培训,努力实现服务的专业化。
二、工作措施
(四)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持续增长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
(五)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统一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内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具有向老年人提供日间托管、饭菜制作、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功能。要整合各种服务设施,促进服务资源共享。根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配套标准。老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由区和县(市)政府统筹安排,通过整合资源、盘活闲置房产、设立服务用房专项资金等方式,以购买、置换、改造、新建等办法逐步加以解决。有条件的农村也应逐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
(六)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市六区每个街道到2006年底,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道到2008年底,均建立若干个室内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设有老年食堂和托老所(室)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向老年人提供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区和县(市)政府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应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市财政对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五区符合上述条件且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适当补助。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管理和运作。
(七)各区和县(市)财政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用于对特殊困难老人居家养老的补贴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经费的补助。市财政对已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的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五区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八)将居家养老服务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已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社区可在原公益性岗位定额上再增加2至3个专门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配置和经费落实按现行社会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酌情减免老年服务机构的各项税收和规费,各县(市)区老年服务机构用电、用水按居民生活用电、用水价格收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政府创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十)放宽老年服务市场准入,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老年服务实体。民办老年服务机构在适用政府扶持和优惠政策上与国办老年服务机构同等对待。政府还可以通过向民办老年服务机构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老年服务机构的发展。
(十一)开展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逐步推行执证上岗制。培训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县和区(市)财政给予适当的培训经费补助。服务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
(十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老年服务机构应与服务从业人员签订用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取得合理的劳动报酬,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逐步提高服务从业人员的福利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促进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的稳定和壮大。
(十三)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为老志愿服务。要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和管理,在充分尊重志愿者意愿的基础上,对志愿者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各地还应结合实际,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志愿者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十四)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享受政府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资格评估机制、享受政府扶持的老年服务机构资格评估机制以及服务机构的质量评估和监管机制等,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实现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老年服务机构也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制订奖惩措施,实现规范服务。
(十五)大力培育老年服务市场,规范老年服务市场秩序,加强老年服务价格监管和质量监督,努力创造老年人放心消费的服务环境,不断促进老年服务市场的成熟和老年服务产业的壮大。
三、工作要求
(十六)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解难创优、爱心帮扶”活动和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文明社区建设的考核指标之一,制定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由民政局为主的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加强监督和考核。各区(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十七)发改、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文广新闻出版社、教育、体育、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工商、物价、城管、电业、老龄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十八)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态,建立健全老年人信息库。重视搭建信息沟通和中介服务平台,为老年服务供求双方牵线搭桥。
(十九)各地要充分挖掘、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社区文化宫、“81890”老年人应急求助信息系统等可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各种公共资源,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扩大服务对象,延伸服务范围,实现资源共享。要严格管理公益性老年服务设施,提倡“一室多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综合效益。
(二十)要继续在全体市民中广泛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要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性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形成共识。重视做好对老年人及其子女的宣传教育,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和积极的消费理念,引导成年子女自觉履行好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居家养老服务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十一)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重点地稳步推进。注重抓好试点,培育典型,总结经验。服务工作要着眼于长远发展,着力于建立长效机制。
(二十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先在城镇社区推行,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农村拓展。
(二十三)各区(市、县)政府应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不断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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