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0-09-01
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2008年12月15日修订)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其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为加快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增进老年人福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国家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函〔2006〕48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民福〔2005〕4号)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满足我市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以保障老人群体中的高龄老人(80岁以上)和特殊群体老人(包括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下同)为重点,坚持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改革发展方向,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区参与,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福利机构养老为重点,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引入社会资源,鼓励养老服务市场竞争,从而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我市社会福利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
(四)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原则;
(五)实行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原则。
(六)实行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
三、服务对象、内容
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向深圳户籍的居家老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分为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无偿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深圳户籍的“三无”老人;低偿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深圳户籍老年群体中的高龄老人、特殊群体老人;有偿服务的对象为有经济来源并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或者社区居民。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载体实行多元化。改革创新服务方式,摈弃传统的养服务机构、养服务人员的做法,实行养事不养机构、不养人,真正把政府资助居家养老服务的有限资金,最大限度地用于需要居家服务的老人身上。同时,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法,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载体,为有需要的老人或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福利性社区服务。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决定从福彩公益金中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鼓励资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护理”为特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四、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具有深圳户籍老年群体中的高龄老人、特殊群体老人,政府实行货币化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享受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下同)的老人,按人均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老人(介护),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80岁以上老人按人均2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而且,只能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聘请保姆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药费或购买其他商品等。
各区也可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对本区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人等制定抵偿或有偿服务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其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列支。
五、服务补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拨付方式
(一)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亲友,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未设社区工作站的,由居委会负责,下同)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深圳市、区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2、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供:(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深市区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所在社区工作站提供的分散供养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4、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5、60岁以上重点优抚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6、80岁以上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所有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一式两份并真实可靠。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工作站初审。社区工作站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社区工作站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复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局核准。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复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同意补助的,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将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用于自请保姆的老人,每季度本人或亲友向户籍所在社区工作站进行申报认定(需携带保姆相关用工证明)。
(三)拨付方式。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区民政局发给服务记录本和补助资金额度银行卡,根据服务本记录的服务时间和应付金额,由区民政局在补助资金额额度范围内,每季度拨付补助资金。本季度内没有用完补助资金额度的,下季度按上季度用出的实际金额给予补助。
各区民政局应及时将本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情况汇总后(包括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总额等)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各区所需补助资金通过市财政局每季度一次拨付给各区民政局。
(四)管理监督。
社区工作站每季度检查一次申请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应记录每次购买服务的情况,如果申请人选定一个服务机构,可以将双方确定的期限和金额在登记本上一次性确认),检查补助资金是否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办事处, 经街道办事处核查无误汇总,报区民政局作为继续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
市、区民政局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如发现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应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助金,同时取消当事人享受补助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一)服务机构。
1、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2、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3、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
4、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二)服务机构的确认。
鼓励上述服务机构聘用社会工作、老年医学、护理学、心理学、营养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由区民政局列出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册。社区工作站应将名册予以公布,供服务对象选择。确认服务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各区可自行制定。
(三)服务方式。
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心理辅导、临终关怀、家政服务等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服务对象在民政部门确认的服务机构中自行选定服务机构。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或者向辖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七、资金渠道
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资金来源按“三个一点”的方式筹集,即市福彩公益金出一点,区财政出一点,社会和个人出一点。具体资金渠道如下: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
(二)各区财政可对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进行配套资助。同时,承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经费。
(三)补助对象超出补助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补助对象个人支付。
(四)动员和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居家养老事业,鼓励单位、个人对养老服务业的慈善捐助,促进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发展。
八、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居家养老服务是融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代表着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市民政局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做好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整体发展规划;区民政局要制定具体推进措施,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各街道办和社区工作站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做好具体组织、审核把关、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把该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管理力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长期发展的重要业务,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任务都很繁重。各区必须增加管理力量,配备人员,以保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精心组织,加强监督。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作用,要认真组织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严格把好补助对象资格的审核关,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以确保补助对象的不错、不漏。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进行适时评估,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市民政部门将适时组织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检查,以保证该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动态调整,实现信息化管理。要建立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随时调整补助对象,以实现应补尽补。要加快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实现全市网络化覆盖,建立全市老年人信息档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为老服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和理论研究。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敬老、社区助老、家庭养老的良好风气;加强理论研究,重点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立、服务的产业化发展、服务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服务管理和运行机制、社区服务资源整合等问题的研究探讨,为实际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六)总结经验,创新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是我市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的一种新探索,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有效对策和措施,以推进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九、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10月18日印发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自本实施方案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