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27
常发[2010]37号 (2010年9月1日)
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老龄工作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老龄事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大意义。《意见》的出台,是省委省政府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就全面加强老龄工作、加快老龄事业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省老龄事业发展跨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贯彻落实好《意见》,对于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老龄工作全局,统筹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我市率先实现全面现代化目标,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市各级各部门都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树立机遇意识、紧迫意识、发展意识、率先意识,未雨绸缪,拓宽思路,大胆创新,扎实工作,推动全市老龄事业在新的起点上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认清我市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我市早在1985年就进入老龄化城市行列,比全国提前15年。到2009年末,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67.51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8.76%。我市老年人口以年均4.52%的比例增长,据预测,到2015年,我市老年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比例将达到22.46%。全市人均预期寿命达76.84岁。人口快速老龄化、老年人口高龄化、老年人家庭空巢化,将对我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带来深刻影响,对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压力越来越大,对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把握我市老龄事业的发展现状。近几年来,我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把发展老龄事业作为经济社会事业统筹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医疗保障、权益维护、优待服务、生活照料及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是,老龄工作体制机制还难以适应当前日益繁重的老龄工作的要求;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还有待不断提高;为老服务体系建设与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明确老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发展老龄事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统筹推进城乡、区域之间老龄事业发展,围绕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加快建立覆盖城乡老年人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积极营造尊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推动老龄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全面实现现代化社会进程相同步,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在更高层次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
(五)完善养老保障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今年,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村老年居民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60元。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并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逐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标准。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水平,让他们及时享受应有的关怀和服务。根据国务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推进老年商业保险。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确保老年商业保险健康发展,使广大老年人幸福安度晚年。
(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将所有老年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制度。今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覆盖率要分别达到97%和95%,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倍以上,制度规定范围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60%。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积极推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补偿的做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100%,全市人均筹资达24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到45%以上。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养老金领取资格异地认证、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地结算等各项工作。加强老年人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针对老年病共性致病因素,完善宣传、教育、咨询、普查、主动介入服务等制度。综合医院都要设立老年病科,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特殊医疗需求。市德安医院增强老年医疗康复专科功能,提高老年人医疗护理水平。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每个街道(镇)应有一所政府主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建立健全社区首诊制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老年人开展电话约诊、家庭病床、上门服务、方便就医等项目,使老年人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集医疗、预防、康复和健康教育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2010年,社区门诊将继续实行“六免二减”等优惠政策,力争社区门急诊人次达全市总量的45%以上。为辖区所有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两年为老年人做一次健康检查,实行不间断的健康管理。
(七)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各地“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本辖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左右,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按照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左右,落实城市“三无”老年人供给标准增长机制。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落实企业持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职工退休一次性奖励政策。落实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凭“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公益性文化设施;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点和公共体育健身场所,60-69岁老年人可以享受半价优惠;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性游览参观点和特殊的游览参观点,应当对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办的各种展览,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70岁以上老年人刷卡乘坐城市公交车票价全免,60-69岁老年人刷卡乘坐城市公交车实行半价优惠。对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的长寿补贴。有条件的辖市、区对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发放“尊老金”。
(八)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实行分类施保,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孤老和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增发20%低保金。不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做好低保边缘困难老年人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因突发事件造成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救助力度。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老年人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济困助老作用。
三、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九)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城乡一体化、投资多元化、管理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制定《常州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常州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着力推进养老服务规划落实。加快养老服务设施硬件建设,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我市养老服务水平。
(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3年内,各辖市、区养老机构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8%以上,确保2012年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3%左右,2015年达到3.2%。着力推进特殊养老机构建设,各辖市、区都要建立一所政府主办的福利型、保障型(供养五保、三无等特殊老年人)养老机构;继续实施农村敬老院扩建改造工程,增加床位数量,2012年,各镇养老机构床位数达老年人总数的3%左右。农村敬老院逐步建为集“五保”供养、社会老年人养老、居家养老服务等为老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农村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各类养老机构应设有公共浴室并创建造条件对外开放,为当地老年居民服务。推广 “爱心护理工程”,加快以生活和医疗护理相结合的护理院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创办爱心护理院,2012年,市本级和各辖市、区都拥有1所以上“爱心护理院”。鼓励社会法人、自然人自主创办养老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实行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行补贴。制定完善各类养老机构建设标准,规范养老机构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努力促进养老机构良性运转和健康发展。依托社会组织,实施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水平评估,强化养老机构行业管理。
(十一)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着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通过老小区整治、公共资源整合以及政府购买或租赁等方法,多渠道解决已建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2-3年内,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达120平方米以上。同时,在开发建设新的居民住宅小区时,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采取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场所等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丰富服务内容,在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的同时,兼顾老年人多种需求,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心理关爱等服务,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认定公益性岗位,享受有关补贴政策。到2012年,各街道(镇)全部建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镇社区基本建成多形式、全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站,40%的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其中达A级以上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达738个。到2015年,实现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加快老年日间服务中心、助餐点等为老服务实体建设,特别是在老年人相对集中的老小区优先建成。建设城市居家养老数字化服务平台,以“爱老助老、便民利民”为宗旨,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品牌,为市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政府对困难和特殊老年人实行援助服务,完善服务功能,积极开展送时、日托、助餐、家政等多项援助服务工作。
(十二)完善养老服务资助政策。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资助和援助范围,提高养老服务的补贴标准。市区对社会投资新建养老机构和新增床位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提高至每张床位3000-至4000元;对租赁创办养老机构和新增床位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床位1000元;对达到标准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入住老年人数量,每月分别给予养老机构自理40元、介助60元、介护80元的日常运行补贴;对已建成并运行正常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服务每户每年给予200元运行补贴;对已建成并运行正常的老年日间服务中心、助餐点等为老服务实体,按规模、功能分别予以一次性建设补贴,同时建立考核制度,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实行以奖代补;对介助、介护低保老年人,当地无子女照顾年满60周岁市以上劳模,年满70周岁归国华侨,百岁老人,孤老、独居及属于介助和介护对象的离休老干部,以及9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等困难和特殊老年人均实行援助服务(包括居家养老和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月给予价值200元的援助服务,其中介护对象提高为每人每月价值300元的援助服务。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的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武进区的养老服务资助政策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根据经济发展和养老服务需求,今后逐步提高养老服务资助水平,继续完善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政策,扩大覆盖面。
(十三)落实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费减免政策,对经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用电、用气、用水费用按照民用价格标准收取,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酌情给予减免;电话、网络和有线数字电视实行优惠价格,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土地供应,按照《常州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充分预留好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用地。按照省有关规定,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投资兴建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规费减免;社会投资兴建的其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着力解决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难的突出问题,对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养老机构,可申办医疗执业许可证;对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不具备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应与所在区域医疗机构合作,按照有关政策设立医务室或依托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其医疗服务,满足住养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
四、支持老年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拓展老年服务新领域
(十四)制定老年服务产业规划。将老年服务产业纳入全市现代服务业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培育大型老年服务龙头企业,打造老年服务产业知名品牌。将发展老年服务产业与拉动消费、增加就业岗位结合起来,推进全市老年服务业产值明显增长。各级政府在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扶持老年服务业发展的经费。要加强对老年服务产业的调查研究,为发展老年服务产业提供理论依据。积极支持各企业加入全国老龄产业协会。
(十五)培育老年消费市场。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产品,引导企业生产满足老年人各种需求、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优先发展养老护理、康复保健、社区服务和老年特殊用品等产业。继续倡导动态养老服务,大力发展老年旅游业。积极开辟新的老年旅游线路,选择优良景点、优质服务、优惠价格的旅游线路和服务项目,在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更多老年人出门旅游。积极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金融、理财、保险等其他产品。培育老年消费市场,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专卖店和举办老年产品展示会等,促进流通、扩大销售。引导老年人更新消费观念,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五、高度重视老年人精神关爱,进一步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十六)做好精神关爱工作。各界要十分关注老年人心理和精神健康问题,在文化教育、舆论宣传、心理咨询、疾病康复、志愿者服务和精神产品提供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研究制定老年精神关爱工作指标体系并纳入老龄工作考核范围。广泛开展“快乐晚年精神关爱行动”。以钟楼区为老年精神关爱试点单位,逐步推广到全市,为全省和全国老年精神关爱工作发挥引导作用。扶持建立老年心理服务组织和服务网络。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安排一定经费,支持社区老年心理咨询室建设。到2012年,全市要建100个以上老年心理咨询室。培训心理服务专业人员,鼓励专业社会团体为老年人开展心理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服务。发挥心理服务志愿者的作用,开展与老年人聊天、心理咨询活动,以及心理健康疏导和科学生命观等教育引导工作。搞好老年精神关爱工程的舆论宣传工作,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使老年人得到权益上的维护、感情上的沟通、精神上的慰藉、心理上的温暖。
(十七)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统一规划,加强领导,扩大老年教育面,提高老年教育水平。老龄、教育、文广新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办好老年大学(学校),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老年文化活动。常州老年大学应成为全省一流、国内领先的老年教育阵地,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各辖市、区和街道(镇)都要建立一所老年大学(学校),社区(村)要建立老年学校分校。创办空中老年大学,利用远程通信技术,让更多的老年人就近或居家接受教育。积极开展老年人思想教育、科技知识普及教育和健康保健知识教育,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到2012年,全市老年人参加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人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5%以上。加快成立老年大学(学校)协会,加强对老年教育的组织、引导和规范服务。
(十八)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各级都要建立老年文化体育群众组织,经常组织开展科学、健康、形式多样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宣传、文化、出版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多出面向老年人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要开设老年专栏,加强对老龄问题和老龄事业的宣传。文化部门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老年文化艺术活动。体育部门要着力健全老年体协组织网络,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使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老年人达到50%以上。加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积极规划、筹建常州市老年服务中心,在为老年人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各辖市、区和街道(镇)、社区(村)要整合资源,加强建设,分别拥有一所不少于2000平方米、50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老年活动中心(室)。机关、学校等有活动场地和设施的单位在节假日应向老年人开放。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要每年安排一定经费,支持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老年人运动会和老年文体展示会,使更多的老年人参与文体活动,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
(十九)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发挥老年人的优势和特长,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在城市建设、征地拆迁、计划生育、禁赌禁毒、移风易俗、民事调解、社会治安、关心下一代等方面,出谋划策,发挥余热。积极搭建老年人才服务平台,拓宽老年人参与社会的渠道。开发老年人才市场,开设老年人才招聘专场洽谈会,建立老年人才资源信息库,将老年人才的开发和利用列入全市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加强老年社团和老年群众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加大扶持力度。每两年开展一次“十佳老有所为人物奖”,鼓励更多的老年人为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为老维权意识,做好老年维权工作,使老年维权落到实处。各级司法机关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比较突出的涉老案件要及时回访。各级公安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站)等组织网络。发挥“老年维权岗”和基层老龄协会维权小组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继续做好《家庭赡养协议书》的签订工作,使家庭养老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
六、健全保障机制,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全面发展
(二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把老龄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指标列入考核内容,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部署,明确发展目标,解决实际问题,抓好责任落实,定期督查评估,健全考核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十二)强化老龄机构工作职能。各级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职能,及时研究部署老龄工作任务,定期通报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督促落实相关法规政策,认真解决有关重要问题。老龄委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加强各级老龄委办公室建设,落实人员编制,选派政治和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从事老龄工作。各辖市、区必须足额安排老龄工作经费,建立健全老龄协会四级网络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的作用。推进老龄工作信息平台建设,提高老龄工作信息化水平。
(二十三)加大老龄事业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从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公共财政向养老服务等涉及民生的建设项目倾斜,切实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经费。适时建立养老事业费制度,逐步形成与老龄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并通过以奖代补、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积极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二十四)着力建设养老服务队伍。通过多方面努力,建设一支专业人员、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资格和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形成养老服务的职业化、专业化。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志愿者活动,搭建志愿者为老服务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咨询、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并使之常态化、制度化。在养老服务领域引入社会工作理念,培养和建设社工队伍,鼓励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养老服务,针对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开展服务,协调相关工作,努力改善养老服务工作质量,提高养老服务对象生活水平。
(二十五)营造老龄事业发展环境。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加大老龄工作宣传力度。新闻、宣传、文化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办好老年宣传栏目,努力建设好老龄宣传文化阵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把敬老宣传教育作为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教育部门要把敬老、爱老、助老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众组织要广泛开展结对帮扶、和谐家庭和孝亲敬老评比等活动。结合敬老型社区、老年人宜居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敬老先进集体和个人等创建活动,为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服务和生态人文环境。开展“十佳孝星”和“十佳健康老人”评选活动,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努力形成敬老爱老、养老助老、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十六)重视老龄工作理论研究。老龄理论研究是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老龄工作,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老年社团和专家学者的作用,加强老年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形成专业人员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老龄科学研究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要进一步加强合作,针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开展老龄科学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提供理论、信息和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