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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养老服务企业可享多种优惠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10-10-14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企业,可在税收、土地、信贷、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近日,山东省政府出台专门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企业。

    目前,山东省老年人口已达131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4.06%。庞大的老年人口规模以及老年人口的高龄化,形成了巨大的服务需求。同时,独生子女家庭日益增多,“空巢”老人已占老年人总数的50%以上,家庭养老的实际能力明显下降,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等事务逐步向社会转移,机构养老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等需求不断增多。

    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山东省决定,在确保老年人福利性投入之外,建立健全政府、集体、社会、个人相结合的投入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院、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等养老服务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创办家庭式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文化活动站;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组织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养老服务机构。

    凡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执行。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贷款支持力度,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开户、结算、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养老院提供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山东省同时规定,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规定免交征地管理费;交纳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适当减免;为老年人服务的工作车辆按规定减免交通规费。其他涉及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下限收取。电、水、管道燃气、通信费用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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