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安市委 淮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江苏老龄网 发布日期:2010-12-27
(2010年11月2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深刻理解贯彻落实《意见》的重大意义。《意见》的出台是省委、省政府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就全面加强老龄工作、加快老龄事业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指导全省老龄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我省老龄事业发展跨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贯彻落实好《意见》,对于切实做好老龄工作,统筹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全面实现“实干奔小康,建设新淮安”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市各级各部门都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拓宽思路,创新思维,推动老龄事业在新的起点上更好更快发展。
(二)充分认清我市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1996年我市进入人口老龄化城市行列,至2009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78.9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4.54%。据预测,到2020年我市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达19.5%。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使劳动力年龄结构、人口抚养比例、代际利益关系等发生重大变化,对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对养老、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对老年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都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准确把握我市老龄事业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在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医疗保障、优待服务、生活照料及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当前我市的老龄事业发展,在总体上还不能完全适应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严峻形势,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人口老龄化进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尚未形成广泛共识,对老龄事业投入不足,老龄工作体制机制还难以适应当前老龄工作的要求,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以及不同身份保障对象之间的差距较大,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已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四)明确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老龄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主动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统筹推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老龄事业发展,围绕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进一步完善养老、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在更高层次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
(五)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0年,60岁以上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率在95%以上;以县为单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深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开展社会化发放试点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加快建立养老补贴制度,为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无固定收入的城乡老年人发放补助金。
(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将所有老年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制度。2010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60%,新农合参保老年人住院费用补偿率达到50%,门诊补偿率达到30%。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方便老年人看病。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推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七)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按照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建立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落实企业持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职工退休一次性奖励政策,并建立长效发放机制。落实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政府主办的公园、旅游景点和公益性文化设施对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全市70岁以上老年人、市区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60-64岁老年人可享受半价优惠,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主办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60—69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外地来淮的老年人,同等享受上述优惠待遇。政府主办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对70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长途客运、铁路、航空、水路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完善“尊老金”制度,由各县(区)财政支出,标准为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利用社会信息资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特定老年人提供信息支援服务,使老年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生活服务和应急救助。
(八)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实行分类施保,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本人每月可增发保障标准金额的15-20%保障金。不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做好低保边缘困难老年人的帮困救助工作,加大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救助力度。将城镇户籍住房困难的低收入纯老年人家庭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济困助老作用。
(九)完善老年人医疗保健制度。加强老年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针对老年病共性致病因素,完善宣传、教育、咨询、普查、主动介入服务等制度。市第二人民医院为我市老年病防治中心,综合医院都要设立老年病科,扶持老年康复医院建设,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特殊医疗需求。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推行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积极为老年人开展电话约诊、家庭病床、上门服务、方便就医等项目,使老年人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集医疗、康复、预防和健康教育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免费为辖区所有60岁以上户籍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进行健康检查,实行不间断的健康管理。养老机构要设立配套的医疗服务点。各地惠民医院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三、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城乡一体、投资多元、管理规范、队伍专业的养老服务体系。着力推进《淮安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落实,积极推动全国(省)示范性养老基地建设,办好市老年公寓,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到2012年底,县(区)都要建成1所政府主办的老年公寓或福利院,床位达到150张以上。2012年前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建立“爱心护理院”,各级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扶持资金。着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托老所)建设,并将其纳入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到2012年底前,城市社区基本建立多形式、全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30%的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十一)完善养老服务资助政策。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对机构养老的资助政策,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标准。市级对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楚州区、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独立建设或依托其它服务机构等设施建设的不同类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各县补贴的标准不低于市级。各县(区)还应根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和服务老人数量等情况,每年给予必须的日常运营补贴。对由政府购买服务的特定对象的养老服务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十二)加大对老年服务机构政策扶持力度。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费减免政策,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用电、用气、用水费用按照民用价格标准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酌情给予减免;电话、网络和数字电视的初装费、设备购置费实行优惠价格,电话、网络使用费按民用价格收取,数字电视收视费按单位终端总数的10%收取。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土地供应,按《淮安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充分预留好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用地。按省有关规定,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投资兴建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规费减免;社会投资兴建的其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着力解决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难问题,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可申办医疗执业许可证;对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不具备医疗资质的,应与所在辖区医疗部门合作,可按国家医改政策探索设立医务室或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其医疗服务,满足住养人员医疗服务需求。
(十三)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制定出台《淮安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和《淮安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服务等环节,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托社会组织,实施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水平评估,强化养老服务机构行业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人员资格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倡导社会志愿者开展为老服务活动,促进志愿者服务的经常化、制度化。
四、支持老年服务产业发展,积极拓展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新领域
(十四)制定老年服务产业规划。将老年服务产业纳入全市现代服务业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培育大型老年服务龙头企业,打造老年服务产业知名品牌。将发展老年服务产业与拉动消费、增加就业岗位结合起来,推进全市老年服务业产值增长。各级政府要在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扶持老年服务业发展的经费。
(十五)培育老年消费市场。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产品,引导企业生产满足老年人各种需求、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优先发展养老护理、康复保健、社区服务和老年特殊用品等产业。大力发展老年旅游业,推出适宜老年人的旅游线路和服务项目。积极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金融、理财、保险等其他产品。培育老年消费市场,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专卖店和举办老年产品展示会等,促进流通,扩大销售。引导老年人更新消费观念,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五、重视老年人精神关爱工作,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十六)重视心理关爱。关注老年人心理和精神健康问题,在文化教育、舆论宣传、心理咨询、疾病康复、志愿者服务和精神产品提供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落实“快乐晚年精神关爱行动”。扶持建立老年心理服务组织和服务网络,积极创建老年精神关爱示范基地和示范点。乡(镇、街道)及有条件的村(社区)要设立聊天、心理咨询等服务场所,开展心理健康和科学生命观等方面的教育。
(十七)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列入终身教育体系,统一规划,加强管理,扩大老年教育覆盖面,提高教育水平。市老年大学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县(区)和乡(镇、街道)都要建有老年大学(学校),村(社区)要建立老年学校(分校)。有效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传媒开展老年教育,形成覆盖城乡多层次、多形式的老年教育网络体系。积极开展老年人思想政治教育和科技知识普及教育,在老年人中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到2012年,全市应有10%以上老年人参加各级各类老年学校学习。
(十八)丰富文化生活。各级都要建立老年文化体育群众组织,经常开展科学、健康、形式多样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宣传、文化出版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多出面向老年人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要开设老年专栏,文化部门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老年文化艺术活动。体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老年体协组织网络,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到2012年,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老年人达到50%。加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体育设施,有计划地建设老年活动点,到2015年,各县(区)都要建成一所老年活动中心,切实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方面中发挥示范作用。乡(镇、街道)要建有开放的老年活动场所,社区(村)建有老年活动室和室外健身活动场地。各级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每年安排一定经费,支持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
(十九)参与社会建设。发挥老年人的优势和特长,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建设、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建设等,营造“老有所为”的社会环境。积极搭建老年人才服务平台,拓宽老年人参与社会的渠道。开发老年人才市场,建立老年人才资源信息库,将老年人才的开发和利用列入全市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加强老年社团和老年群众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加大扶持力度。
(二十)保障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市、县(区)老年人维权中心的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维权服务。各级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比较突出的涉老案件要及时回访。各级公安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六、健全保障机制,着力推进老龄事业全面发展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把老龄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定期召开会议,解决老龄事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明确发展目标,抓好责任落实,定期督查评估,健全考核机制。
(二十二)强化机构职能。各级老龄委是各级党委政府主管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职能。老龄委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要切实加强各级老龄委办公室建设,根据老龄工作任务,落实人员编制,保障工作经费。市财政按市区老年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安排老年活动和教育经费,各县(区)根据辖区老年人口数量,按不低于市级标准安排相应经费。
(二十三)加大财力投入。各级政府要从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建立老龄事业经费和工作经费投入增长机制,切实保障老龄事业发展需要。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每年分别按留成总额的10%安排老龄事业专项经费,用于养老服务、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特困老人救助、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老年文体活动和老龄科研等项目。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通过以奖代补、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和支持老龄事业发展。
(二十四)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各县(区)、乡(镇、街道)要选派热心老龄事业、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老龄工作,加强老龄工作人才的教育培训,以适应老龄事业发展的需要。每个社区都要健全志愿者服务网络,大中专院校要成立以党、团员为骨干的志愿者队伍,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
(二十五)营造发展环境。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加大老龄工作宣传力度。新闻、宣传、文化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办好老年宣传栏目,努力建设好老龄宣传文化阵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把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教育作为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教育部门要把养老机构作为学生德育教育基地,将助老服务纳入在校学生社会实践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众组织要广泛开展结对帮扶、和谐家庭和孝亲敬老评比等活动。结合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敬老先进集体和个人等创建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努力形成敬老爱老、养老助老、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十六)加强老龄社团组织建设。2011年底前建立起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老年人协会网络,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的作用。
(二十七)重视理论研究。各有关部门、单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要加强合作,针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开展老龄科学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市老龄科学研究基地,逐步形成专业人员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老龄科学研究队伍。
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