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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

 来源:贵州省老龄办 发布日期:2010-07-28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12,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

    《规程》共八章、二十九条,明确农村低保工作的原则、工作机制、对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保障待遇申请条件、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家庭收入核实与“民主评困”、保障待遇的确定和农村低保金发放、农村低保工作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程》明确,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制定和调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农委、扶贫、统计、价格等部门,按照本规程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及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指数等因素,在认真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测算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由可以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统一制定和调整后公布执行。
    《规程》明确,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申报保障待遇家庭人口计算;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申报保障待遇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规程》明确,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应按“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乡()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审查→乡()人民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共三个环节、十个步骤程序操作。
    《规程》明确,要建立健全农村低保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农村低保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规程》规定,农村低保对象实行证件管理,一户一证,持证救助。保障对象凭《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其它社会救助及优惠政策扶持。证件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编号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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