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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苏州政府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1-05-06


一、我市为何要制定《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办法》是推进我市社会养老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市早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且老年人口高龄化、高龄人口“空巢”化的现象十分突出。当前,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正在发生转变,走进社会养老机构颐养天年已得到很多人的认可。虽然居家养老在较长时间内仍然是养老的主要方式,但从长远来看,社会养老是发展趋势且呈加快发展的态势。近年来,尽管我市民办养老机构得到了迅速发展,已从2005年的5家发展到去年年底的40家,但是与我市急速增长的对机构养老护理服务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如何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市当前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二)制定《办法》是规范解决民办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的迫切需要。我市民办养老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普遍存在占地面积小、配套设施不完备、活动场所少、管理人才缺乏、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不到位、服务单调贫乏等问题,与老年人日益增长的高质量、多样化服务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亟待规范和扶持推进。因此,我市迫切需要制定《办法》,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立、管理、服务、监督,确保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办法》的制定弥补了我市养老机构立法上的空白。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养老习惯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以公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主,因此国家、省在养老服务的法律立法上一向比较薄弱。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仅作原则表述,1997年和1999年民政部制定了《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规范公办养老机构的,民办养老机构仅参照管理。从2000年开始,虽然国务院、民政部和省、市政府陆续制定了一些文件,但基本都是扶持政策,对如何规范管理、有效监管涉及较少。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全面的规范,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同时,尽管各级政府制定了不少扶持民办养老机构政策,但由于这些政策都只是规范性文件,存在效力低、变化大以及执行力不强等问题。因此,政府有必要制定《办法》弥补我市这方面立法的空白,大力助推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并规范其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巩固壮大我市的养老服务事业,。

二、我市制定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有哪些?

  《办法》制定的立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251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9号);参考了《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48号),《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 17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苏民福[2000]20号),《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苏府[2005]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苏府规字[2010] 4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 266号)等文件。同时,还借鉴了广东、上海、天津、长春等省、市养老机构或民办养老机构管理方面的规定。

三、什么是民办养老机构?

  《办法》中所称的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的机构。

  该定义不以民办养老机构的出资性质而以举办主体为界定标准,按举办主体界定后的民办养老机构包括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租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以及国资与民资合办在内的所有民办养老机构,扩大了民办养老机构的范围,符合我市民办养老机构的实践情况。

四、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办法》第八条明确了设立民办养老机构必须具备的八项基本条件,涉及申办人资格、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服务场所、老年人居住使用面积、床位数、场地和设施、管理服务人员、流动资金等方面。

五、设立民办养老机构为什么要提出筹建、开业申请?

  《办法》参照民政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设计了民办养老机构的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程序,并根据实际简化了设立条件,缩短了审批时间。通过筹建和开业程序,可以把民办养老机构纳入社会福利机构,使其从筹建、开业、运行等各个阶段都能享受到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和部门赋予福利机构的扶持优惠政策,从而使民办养老机构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由于《办法》属政府规章,不具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因此民办养老机构通过筹建和开业程序后被授予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及《苏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筹建批复书》都是民政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不是《办法》中创设的。

  同时,《办法》还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设立的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以及按照企业管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享受相关政策。

六、不同机构性质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办理哪种登记手续?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民办养老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办理不同的登记手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按照企业管理的,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七、民办养老机构停业或解散时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考虑到民办养老机构停业或解散直接影响住养的老年人的权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民办养老机构因停业或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应当在解散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报告,妥善安置服务对象。民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安置工作,并加强监管。接受政府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解散时,还应当在民政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开展清算工作。

八、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为住养老人提供哪些服务?

  《办法》专设第三章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实行分级护理服务;按照符合要求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制定适合老年人营养均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的膳食;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文化体育活动;建立疾病预防、卫生消毒、24小时值班等制度。

九、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哪些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法》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向社会公开工作规范及服务标准;应当善待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和业务技能;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十、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如何收费?

  依据《办法》的规定:首先,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民政、物价部门备案。其次,民办养老机构收费应当使用相应票据,应当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最后,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按月收取服务费用。

十一、在我市设立民办养老机构可享受哪些政策扶持?

  《办法》明确,对民办养老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如民办养老机构可享受参加养老床位综合责任险的资助及税收优惠;民办养老机构可以按照居民生活(住宅)类收费标准使用水、电、气、电话、网络使用费等公用事业;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民办养老机构还可享受床位建设、运营补贴;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相关人员则可以享受免费培训、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及相关的就业扶持政策;另外,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还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民办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收费按照苏价费字〔2009〕134号的规定“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每个终端每月12元”收取。

十二、民办养老机构出现哪些情形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民办养老机构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情形做出了规定:1,民办养老机构有改变主要场地或主要设施用途的;2,违反民办养老机构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服务对象投诉且查证属实达到3次(含3次)以上的;3,当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4,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民办养老机构出现上述情形时,不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并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另外《办法》还规定,经营时间不满十年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民办养老机构解散或者改变为企业性质的民办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当收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

十三、《办法》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行政管理方式上有何要求?

  《办法》引入了民办养老机构信用管理制度,规定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本辖区内的民办养老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检查、考评、投诉、表彰等情况,应当及时记入信用档案。另外,《办法》强化经济手段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规定民办养老机构实行考评制度。考评工作应当与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等级评定相结合。考评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暂停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四、民办养老机构的哪些行为将会受到处罚?

  依据《办法》的规定,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有权对民办养老机构的五种违法行为予处罚:1,未依法履行设立、变更和终止手续的;2,擅自改变主要场地、主要设施用途的;3,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未达本办法规定的;4,未按照规定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的;5,违反民办养老机构工作规范或服务标准,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歧视、虐待、遗弃老年人的。

十五、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需履行哪些职责?

  行业协会是民间自律性组织,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在提供服务、反映行业诉求、规范行业自身行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办法》特别明确了行业协会对民办养老机构加强自律管理的五项职责: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自律机制;向国家机关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事项的建议权,制定或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养老机构服务等级评定;开展行业统计、培训和咨询,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或参与协调民办养老机构之间及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开展其他行业自律、服务、协调等活动。同时,《办法》还规定民政部门应当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参与行业协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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