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可继承 视同缴费年限由政府埋单
来源:水母网 发布日期:2011-06-23
老了病了谁可以依靠?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给我们带来什么变化?
招用农民工必须入社保
市民疑问一:
我是外来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在烟台一家企业打工,听说周围一起上班的城镇户口的,单位都给入了这里的社保,单位说我是外地农村户口,没法入这边的社保,这样的说法对不对?
答:“不对,企业招用农民工也必须入社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也应参加社会保险,只要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也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所以说,企业以身份或户口为理由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企业职工,在缴纳社会保险的时候,无论干部身份、工人身份,无论城镇职工、农民工,均一视同仁。
同时,新法的颁布在制度上实现了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之前没有保障的城镇居民纳入了保障范围。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工作人员介绍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国家已经出台试点政策,相信烟台不久后也将陆续推开试点;对于三类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国家也正在制定转续衔接政策,便于参保人员在三种制度间衔接社保关系。
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全额入“个人账户”
市民疑问二:
单位为我缴纳社保,每月从我工资里扣一些钱,说是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里面的养老保险是不是全部进入我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是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全额入‘个人账户’。”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社会保险法》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
在我市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缴费,超出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目前,新法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部分计入统筹基金。
对个人缴费基数设置上下限的主要考虑是,既能够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又能够使退休人员之间的待遇水平差距不会过大。
另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目前,这部分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社保费不会贬值
市民疑问三:
每年每月都要缴纳社会保险,有单位的时候单位每月缴纳;灵活就业期间,自己到劳动就业部门每年挂档缴费。等到退休的时候,还有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以前交的这些社保会不会贬值?存入银行是不是更合算?
答:“新法对社保费的保值增值作出了明确规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工作人员介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缴费到退休后支取长达数十年,如果不能实现保值增值,将会造成个人账户资金的贬值,社会保险的保障作用也会受到影响。
鉴于此,《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这样规定既为个人账户保值增值规定了最低的记账利率,同时,国务院还规定,要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国家制定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也就是说,个人账户做实后,其实际利率应根据投资回报率确定。
在实践中,如果个人账户没有做实,一般参考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记账利率。另外,我国现行“利息税”实际上是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在境内储蓄取得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退休后养老,不同于普通储蓄,所以《社会保险法》规定免征利息税,也体现了国家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
养老保险可以继承
市民疑问四:
每年都交社保,但是如果没有到退休年龄就去世了,或者刚到退休年龄不久就去世了,没有享受到养老金或者享受了很短时间的养老金,这种情况下,国家有没有什么其它待遇,或者是否可以继承呢?
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在职死亡也享遗属待遇。”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工作人员介绍,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是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抚恤金,是指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新法出台前,只有退休职工才能享受遗属待遇,在职职工死亡的无法享受。新法出台后,将在职职工也纳入了待遇享受范围。
我国政府一直重视遗属的养老保险待遇。新法出台前,各地遗属待遇存在支付条件不一致、发放标准和待遇水平差异较大、支付渠道不同等问题,《社会保险法》对于遗属待遇的规定,维护了参保人员的利益和政策的统一。对于待遇计发标准,下步国家将制定配套的政策予以规范。
在继承方面,《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是属于个人所有的,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新法出台前,除2006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划转部分不能继承外,其它个人账户部门全部继承。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下步,国家将陆续出台有关《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政策,对继承额进行进一步明确。
“视同缴费”年限政府“埋单”
市民疑问五:
根据有关规定,上世纪80年代,没有缴费政策时,职工的工龄算“视同缴费”,还有当兵的服兵役期间,也叫“视同缴费年限”,那么这期间本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该由谁来负担呢?另外,现在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一直处于当期收不抵支状态,而且一直用在职职工的钱养退休职工,那么将来我们年轻人老的时候,会不会没钱发养老金。
答:“视同缴费”年限政府“埋单”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企业退休保障制度,个人不缴费,退休后由企业发放职工退休金。世纪90年代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确立了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年限及缴费工资挂钩的机制,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仅如此,《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也就是说,无论国家养老保险基金是否会收支平衡,参保职工都不必担心养老金发放问题,因为养老金发放是由政府财政“兜底”的。
目前,烟台市不存在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亏空”现象,而且养老基金累计结余一直处于全省首位。但从全国来看,总体是当期收不抵支,一些地方的收不抵支问题还很严重,而且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重,这一问题会更加凸显。例如,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公布上海社保每年亏空超过百亿元的消息让人震惊。新法中“政府给予补贴”的规定,意味着政府要从财政收入的大蛋糕里切一块给社保,体现了政府财政保障民生的决心,无疑给广大群众吃了颗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