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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7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江城日报 发布日期:2011-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障,旨在让更多的劳动者实现老有所养。近日,记者采访了法律专家,请他们就《社会保险法》的一些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1:个人社保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专家解读,相比过去,这一规定对参保人员的缴费和享受待遇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灵活和简便,并且进一步放宽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亮点2:异地就医报销不是梦

  《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专家解读说,如果你参加了吉林的医疗保险,去北京出差生病了,在异地就医时,报销问题再不用担心了。这些都是社保和医疗单位的事,个人只要直接拿着医保卡在异地看病就成了,哪些是自己支付的,哪些可以报销的,直接就用社保基金结算了。

  另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亮点3:工伤保险基金第一时间“救命”

  《社会保险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专家解读:今后发生工伤事故,工人不用怕企业没缴工伤保险,也不用担心单位“失踪”和巨额医药费没有人来支付,不管责任属谁,救人要紧。出了工伤事故,有工伤保险基金第一时间“救命”。

  亮点4:全职太太生孩子也给报销

  《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专家解读:丈夫有工作,参加了生育保险,但是他的妻子没有工作,如果生孩子,同样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因为生孩子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将按照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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