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龄办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全力推进省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建设工作
来源:吉林省老龄办 发布日期:2010-07-28
经省政府同意,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体育局六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近日下发。《意见》明确要求:以上六部门系统要结合本地实际,大力支持当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建设工作,要各司其责,更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共同努力深入推进此项工作,力争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利用3—5年时间覆盖所有行政村,实现吉林省农村居家老年群体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使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做到服务到位、管理科学,老人受益、群众满意。
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发展农村老龄服务”这一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应对吉林省农村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战略性举措,是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的平台,是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有利于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使农村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有利于实现“六个老有”的老龄工作目标;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意见》中提出,养老大院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分类服务原则。顺应老年人的客观需求,将农村居家老年人特别是空巢、失能、高龄、贫困等老人最关心、最迫切的服务需求,作为服务的重点和突破口。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大服务对象,丰富服务内容,逐步满足不同层次居家老年人的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切实发挥好政府、村委会、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和社会志愿者作用,共同营造农村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良好社会环境。要坚持客观实际、循序渐进原则。区分不同类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地区,确定试点单位,实行分类指导,待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开。要坚持资源共享、整体联动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注重工作综合、资源整合和政策聚合,结合农村文化大院、农家书屋、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惠民工程,加强工作联动,合力推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建设。
《意见》中明确指出,各地要利用村屯集体闲置房舍等资源或原有老年活动设施,给予适当投入改造,添加必要的文体活动器材,因地制宜地建设居家养老服务大院。通过资源共享方式,完善服务设施,拓展为老服务功能。居家养老服务大院活动室使用面积应不低于60平方米,有基本取暖设施,配有桌椅、书柜、电视、音响等器材,并有适量图书、报刊及电子音像制品。日间照料室要有适当数量床位、卧具,具备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基本条件。室外应建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健身器材。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要以空巢、失能、高龄、贫困等老人以及分散供养“五保”老人为重点,针对不同老年人的情况和需求,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对经济困难确需要政府保障的居家老年人,应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籍、健康保健等福利性服务,对其他有服务需求的居家老年人则应更多通过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服务,重点要积极发动和组织农村党员、志愿者,以结对帮扶、定点定时、邻里守望等形式向农村居家老年人开展无偿服务。对大部分身体尚好、能自由行动的农村老年人,主要通过养老服务大院设置亲情化、人性化的为老服务项目,达到为老年人服务的目的和宗旨。
《意见》还要求,居家养老服务大院要依托村委会和村老年人协会,协调乡(镇)、村其他为老服务组织,动员卫生院(所)、商业、餐饮等营业服务点构建服务网络。要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具备条件的应设立为老服务和求助热线,为有困难老人提供上门便捷服务。建立以村干部和老年协会会员为主体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依托中小学校、党团组织、妇女和民兵组织、部队等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动员组织有爱心、愿为老年人服务的农村群众组织和个人参与为老服务,逐步建立起义工和专职人员相结合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队伍。还可成立各类老年文体活动组织,让老年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意见》中强调,大院建设工作要具备必要的保障措施。一是建立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建设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居家养老服务在老龄、民政部门的指导和村“两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各地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老龄与民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配合、村级组织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及老年人协会的重要作用。二是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建设要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给予必要的资金投入,可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服务大院建设,还要多元化筹措建设资金,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还可以动员村民自愿捐助。村级组织应对居家养老服务大院日常运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具备条件的应建立老年田、老年林等创收基地。三是明确相关部门责任。老龄与民政部门负责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建设工作,总结经验并及时推广,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财政、文化、卫生、体育以及其他老龄委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支持和扶助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建设。四是建立激励机制。村级组织要对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工作的老年人协会会长或专职负责人员给予适当补贴。要把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建设工作作为当地政府考核基层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老龄委成员单位和各地老龄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对设施完善、组织健全、活动丰富、服务规范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及表现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