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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城镇低保老人贷款养老办法出台

 来源:宁夏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0-07-28


      记者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宁夏5月18日出台了《关于老龄低保人员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指导意见》,城镇老龄低保人员贷款缴纳养老保险,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

  此次宁夏自治区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死亡后领取的丧葬费、抚恤金为担保,采取用养老金还贷的方式,通过银行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部分城镇老龄低保人员主要包括: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离休干部(含建国前老工人)遗孀。

  贷款缴费办法是:借款人可用死亡后的抚恤金担保,以每月领取的养老金还贷,每月最低还款金额为500元。贷款只能用于缴纳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可挪作他用。借款人须在确定的银行分支机构开设个人结算账户,用于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同时履行相关义务。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若发生死亡情形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抚恤金优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剩余部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借款人养老金划入还款存折,用于归还贷款本息。老龄低保人员在以养老金还贷期间,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低保待遇,贷款还清后由民政部门审核停发低保相关待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申报,由民政部门重新确定是否享受低保待遇。贷款办理期限到2011年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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