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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来源:云政发〔2012〕57号 发布日期:2012-07-25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全省老龄事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28号)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云南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划。

 
 
第一部分  老龄事业“十二五”规划背景
 
 
  一、“十一五”时期为老龄工作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的正确领导、关心支持下,在社会各界、各级老龄工作部门和老龄委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十一五”期间全省老龄工作成效显著。
  (一)老龄事业政策法规不断健全。相继出台《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06〕2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办发〔2010〕85号)和《云南省五保供养条例》等,为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政策支撑。特别是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赋予各级老龄工作部门履行行政执法的职能职责,更加突出了老年人权益保障、老年人优待等内容。
  (二)老年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率达100%。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截至2010年底,参保人数达到439.9万人,参保率达到69%,约有96.7万名老年人领取了养老金。社会救助制度逐步完善,将15.26万名城市老年人和100.91万名农村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分别占城乡低保总人数的16.8%、29.8%。五保供养水平不断提高。从2006年起,将五保老人的吃、穿、住、医、葬所需经费全部纳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大部分县(市、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年平均供养标准为3204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年平均供养标准为1440元,省级补助供养标准提高至年人均960元,较好地解决了全省22.1万名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城乡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健全,对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全部由财政承担。较好地落实了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进公园、公厕,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交车,免交就医普通挂号费等老年人优待政策。全面落实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长寿补助和80岁以上老年人的保健补助,补贴制度覆盖全省高龄老年人。
  (三)老年福利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投入资金3.73亿元,新建和改扩建农村敬老院289所,全省农村敬老院达到659所,床位3万张,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由2005年的3.2%提高到2010年的13%。积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省本级福彩公益金共投入1400万元,资助28个省级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项目,启动9个省级爱心护理试点建设项目,居家养老服务和爱心护理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各地积极整合社会闲置资源,加大为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为老服务设施逐步完善。“十一五”期间,累计投入福彩公益金3185万元,资助建设51个基层老年活动中心;安排505万元资金,帮助550个基层老年协会改造活动场所、购置活动器材和图书等,较好地解决了基层老年协会的实际困难。
  (四)敬老助老社会氛围日益浓厚。深入开展孝亲敬老主题教育和敬老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和孝亲敬老先进典型,全社会尊老敬老意识普遍增强。积极开展评选表彰“云岭十大孝星”、征集敬老公益广告、慰问特困老人和长寿老人、老年文艺汇演等丰富多彩的活动,营造了“关爱老人、共建和谐、共享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老年群体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适时组织涉老法规政策执法检查、视察,及时发现和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司法部门创办老年人维权热线和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妥善处置涉老纠纷和案件,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省老龄办督促指导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省敬老爱民促进会积极开展助老活动。“十一五”期间,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筹集社会资金1213万元,助养助医老年人8500余名,为330户贫困老年人解决了住房困难问题;省敬老爱民促进会筹集社会资金1401万元,扶助涉老项目26个。目前,全省已有10个州(市)、65个县(市、区)成立了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会,为维护老年人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十二五”时期老龄工作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也是全省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
  长期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心老年群众,不断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进步,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老年群体需求增长等因素制约,全省老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依然突出。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制度尚未惠及到多数城镇无收入老年人和农村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尚不适应人口老龄化形势对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老龄事业发展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政府投入方式有待创新等。
  “十二五”时期将是全省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期。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全省60周岁及以上人口有508.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1.07%,年平均增长3.11%;按照目前日益加快的增长速度,预计到2015年末,全省老年人口将达到600万人。届时,高龄人口激增、家庭空巢化加剧、失能老年人大幅增加、社会供养系数上升、社会养老负担加重等情况必然凸显,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当前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云南桥头堡战略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等有利时机,着力在解决老龄工作领域突出矛盾和重点问题上狠下功夫,从物质、精神、服务、政策、制度、体制、机制等方面,全面提升老龄事业发展水平。
 
 
 
第二部分  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目标,始终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改革创新为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的,建立健全老龄战略规划体系、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老龄服务体系、老年宜居环境体系和老年群众工作体系,促进老龄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不断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二、发展目标
  (一)健全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二)完善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逐步实现每年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健康管理服务的目标。
  (三)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全省70%的城市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10%的农村社区(村委会)建立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或站点。
  (四)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基本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30张。
  (五)全面推行城乡建设涉老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新建小区老龄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标准。
  (六)加强老年社会管理服务,将80%以上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对象;大力培育发展各类老年社会组织,基层老年协会覆盖率达80%以上;广泛开展老年志愿服务、互助活动,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
  (七)大力开展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活动。老年学校基本覆盖每个乡(镇、街道),老年人入学率达到5%以上;各类健身路径、健身场所基本覆盖城乡社区,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老年人比例达到50%以上;老年人参与文体活动的比例达到60%以上。
  (八)加快为老社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初步建成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联网的老龄信息管理系统平台。
   三、基本原则?
  (一)分类指导与均衡发展相结合。建立健全人人享有基本养老社会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关注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失能老人等特殊老年人群体,充分考虑城乡、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差异,统筹兼顾,合理分配社会养老资源。逐步缩小城乡老龄事业发展差距,确保城乡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把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作为老龄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确立老龄事业的重要地位,加强养老服务事业薄弱领域工作,突出重点、科学规划、优先发展,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政府提供社会服务的主体和责任意识,发挥政府的决策、规划、组织和监管职能。加强规范引导,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构建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老龄事业发展格局。
  (四)保障权益与传承美德相结合。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化建设,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广泛开展孝亲敬老主题教育,加强宣传引导,促进代际和谐,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第三部分  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主要任务
 
 
  一、社会保障?
  (一)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业人口夫妇及其子女给予“奖、优、免、补”奖励和优待。基本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高龄老人养老补贴制度,鼓励并扶持商业性老年保险产品开发,提倡和引导公民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部门建立公益性中介机构。
  (二)建立多层次老年医疗保障体系。继续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康复、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等服务。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人进行建档管理和康复服务。进一步做好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基本实现每年做1次免费健康管理的目标。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老年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逐步提高高龄老年人的医疗报销比例,降低自费比例。加快实现全省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结算。
  (三)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积极探索高龄、空巢、失能等特殊老年人群体的救助制度。加强对贫困老年人的生活救助,研究支出型贫困的救助办法,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四)建立健全适度普惠型的社会福利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积极探索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的新路子,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类型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机构保障水平。
  (五)健全和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龄津贴发放自然增长机制,力争到“十二五”末,对具有我省户籍的80周岁至99周岁、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分别按照月人均不低于50元、3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探索建立高龄老人、失能老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断丰富和完善社会保险保障制度,减轻社会和家庭对高龄、失能老人的照料压力。
  二、社会服务
  (一)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制定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和残疾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政策,探索研究老年人居家养老的补贴政策,建立家庭成员照顾年老父母的奖励扶助制度。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加大投入、改善条件、创新模式、丰富内容,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加强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场所建设的投资力度,有效解决社区为老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力争“十二五”末,全省70%的城市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站点),10%的农村社区(村委会)建立综合为老服务设施或站点。加快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建设,有效整合资源,不断充实完善活动设施设备,各部门、各单位设在乡(镇、街道)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文化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
  (三)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功能。把孤老、独居、高龄、失能或半失能、贫困老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点,做好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保障、应急救助等服务工作。积极探索政府为特困老人购买服务、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老年群众组织或中介组织监督评估的新型服务,逐步建立起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四)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到2015年,各州(市)、县(市、区)都拥有1个功能齐全、设备完善的公办养老机构;力争建成一批省级养老服务示范基地,床位总数达到30000张;扶持和鼓励兴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力争达到44000张;农村敬老院床位数达到70000张。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县级以上公办养老机构及营运床位数10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助理社会工作者资格。
  (五)加快为老社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逐步建立求助热线和为老社会服务网络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实用的服务。加快老龄事业信息化建设步伐,到2015年,初步形成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联网的老龄信息系统,为政策研究、数据采集和业务高效运转提供有力支撑。
  (六)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引导开展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七)加快老年活动场所和便利化设施建设。在城乡规划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着力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通过新建和资源整合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解决老年人生活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开辟老年人运动健身场所。
  (八)开发老年颐养新村。结合老年人生活、医疗护理和休闲娱乐等需求,以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较好的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选择交通、旅游、文化环境等条件较好的区域,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成10个老年颐养新村。
  (九)深入推进城市无障碍化建设。实施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环境的无障碍改造,推行无障碍进社区、进家庭。“十二五”期间,新建城市道路和养老场所无障碍率达到90%以上;已建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场所的无障碍改造率达到50%,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
  (十)加强为老服务组织和服务队伍建设。通过降低门槛、简化审批程序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为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和为老服务队伍的系统培养和在职培训工作,建立和实施专业社会工作者资格认证和为老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到2015年,全省专业养老护理服务队伍的培训和持证上岗率达到50%以上。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社工人才队伍,开发社工人才岗位,在全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有关专业和课程。
  三、老龄产业
  研究建立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老龄产业,促进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开发;重视康复辅具、电子呼救等老年特需产品的研究开发。拓展适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特色护理、家庭服务、健身休养、文化娱乐、金融理财等服务项目。开发、培育和规范、繁荣老年消费市场,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带动形成一批生产老年用品和提供老年服务产品的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龄产业知名品牌。完善老龄产业的有关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进一步健全老年用品和老年服务产品的质量、规格、标准体系。培育行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监管。
  四、老年人社会管理
  充实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逐步健全乡(镇、街道)老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老龄工作人员。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成立老龄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老龄工作,将80%以上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发展各类老年社会组织,夯实基层基础,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基本覆盖城镇社区,在村委会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注重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支持老年人以适当方式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注重发挥老年人在社区服务、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民间组织等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创造条件。广泛开展老年志愿服务、互助活动,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
  五、老龄宣传教育
  (一)建立健全老年人继续教育体制机制。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和发展老年教育,以国民教育体系为依托,把老年教育纳入积极教育、终生教育、继续教育体系,使广大青少年牢固树立敬老、爱老意识。加快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建立以卫星、电视和互联网等为载体的远程开放继续教育体系。统筹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大力推进社区教育,使老年学校基本覆盖每个乡(镇、街道),老年人入学率达到5%以上。各类老年学校要按照“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增进健康、服务社会”的原则,充实教学内容,重视开展老年人思想教育活动;农村老年教育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老年人脱贫致富、维护权益、禁毒防艾、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等工作相结合。
  (二)发展老年文化体育。各级政府应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为契机,以“七彩全民健身活动”为平台,充分发挥各级老年人协会的作用,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的各类体育健身活动。到2015年,各类健身路径、健身场所基本覆盖城乡社区,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老年人比例达到50%以上;要积极组织文艺下乡活动,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确保老年人参加文体活动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三)加强老龄宣传。“十二五”期间,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媒体,广泛深入开展敬老宣传月、“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云岭十大孝星”评选、“助老爱心行动”等宣传活动,共同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深入开展老龄创建活动,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老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六、老年人权益保障
  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纳入普法规划,加强老年人权益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城市、农村普法教育率不低于90%、70%。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规政策,研究老年人社会保护制度,逐步探索建立失能、失智、精神疾病等丧失自主行为能力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制度;继续完善老年人优待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保护,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工作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委协调、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大老龄工作格局,把老龄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加强各级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建设。要坚持政府在制定老龄工作规划、出台政策、投入资金、培育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企业、中介组织、家庭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各方力量积极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夯实老龄事业发展的社会基础。
  二、加大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
  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主导作用,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按照需要与可能的原则,把老龄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并适当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老龄事业的投入比例;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导、多元化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机制。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业务水平过硬、工作能力强、廉洁高效的老龄工作干部队伍;推进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定和职称评聘制度建设,加大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三、坚持改革创新,开展督查评估
  推进养老服务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创新,探索和推行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模式,推行社会化参与、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规范化管理的养老方式,使有限的财力发挥最大效益。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激励、监督、评估工作机制,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在老龄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地方和部门给予表彰。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在2015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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