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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保护好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12-08-07


 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要重点保护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侵犯老年人权益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我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不平衡。”张学忠委员说,一般而言,受经济发展条件制约,城市普遍好于农村,经济较发达地区普遍好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他指出,随着家庭经济关系的复杂化,侵犯老年人人身、财产、住房、婚姻等合法权益的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并将长期处于老龄社会,这是贯穿我国21世纪发展始终的一个重要国情。同时,我国的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发达国家是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条件下进入老龄社会,属于先富后老或富老同步,而我国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提前进入老龄社会,属于未富先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济能力比较弱。
  “我也是年近古稀的老年人,我的很多朋友都是老年人,因此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非常关心。”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萧玉田说,老年人财产权的保护问题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现在老年人在世的时候,亲属和子女急着把老年人财产分出来的情况很严重。另外,现在城市的房价很高,一个年轻人靠自己的力量想买一套房子几乎是没有办法做到的,常常是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钱都利用上,用三代人的钱买一套房。但是买完房子后,房产证是孩子的名字,老年人老了没有自理能力以后,自己的财产和全部积蓄都拿出去了,所以生存遇到了问题。子女孝顺还好,有的子女财产到手了对老人就不管不问了,因此在修法时要考虑老年人出资为子孙买房后,自身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李忠军认为,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
生活节奏的加快,各种侵害老年人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所以在权益保护上要对老年人加以保护。特别是老年人的财产问题,这是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也是权益保护的重点问题。
应建立社会化权益保障网络
  “老年人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和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形势,以及人口老龄化带来日渐加重的严峻挑战,需要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张学忠委员提出,要制定完善维护老年人权益的配套政策。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涉及到方方面面,包括财产、婚姻、赡养、抚养、继承等等,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才能取得实效。
  他认为,应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形成以有关职能部门为主体,各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共同参与的社会化老年人权益保障网络和工作机制。
要完善老年人司法救助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姜健曾多次领衔提出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建议。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她提出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的议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她提出的“关于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得到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被列为重点议案办理。
  这次常委会召开前,姜健代表到地方人大内司委、老龄委、民政局、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专门进行调研。她认为,修订草案对老龄事业发展现状的分析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非常符合目前老龄工作的实际,反映出了广大老年人利益诉求和基层老龄工作者的心声,是一份针对性强、具可操作性的修订草案。
  结合会前的调研情况,姜健代表建议,要着力解决侵犯老年人权益的问题,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
  她说,随着老年人的增加,痴呆症患者也会增加,他们有的存在轻度的智力障碍,理性程度非常低,不能预料较复杂的行为及后果;有的则存在身体上的限制,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并极有可能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要在妥善解决因年龄增大而致判断能力减弱甚至丧失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助养、托管、照料等服务外,还应当针对监护、住房产权、人身安全、财产管理等问题建立完善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同时对老年人进行道德、法律法规的教育,预防老年人触犯法律。
  “建议在基层法院设立老年人维权法庭,同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姜健代表说。


陈舒代表建议 与老年人交易要有特殊要求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建议,银监会、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在与老年人进行商业交易时,交易对方对信息透明和风险告知的要求有特殊标准。
  陈舒代表建议,修订草案在社会保障一章中,细化对老年人的财产风险控制,加强对老龄人群风险防范意识的培训和教育。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等方式,教会老年人依法保护自己的财产。同时,银行出售理财产品、大额存款支付,保险公司出售保险产品,商店出售大额的产品、药品、保健品,都要有更加严格的风险提示义务。交易对方如果没有尽到应尽责任,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
  “目前我国金融系统实际操作中已有一些类似做法,应当在法律中明确。”陈舒说。

张学忠委员提出 维护老年人权益从家庭做起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张学忠委员提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从家庭做起,从家庭的每个成员做起。
  张学忠委员说,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是个法律问题,同时也含有道德因素,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基础,而法律规范又反过来强化和维护道德规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德为法之魂,法为德之体”。要化解复杂的家庭矛盾和改变重财轻德现象,最根本的还在于发挥道德教育的力量。对于家庭来说,当前甚至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子女仍将是养老的主要承担者,子女对待老年人主要是一个“孝”字。因此,要在家庭中大力弘扬“孝”这一中华民族一向推崇的传统美德。如何对待老年人,不但是家庭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问题。对于社会而言,要把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为主题的道德教育活动提升到促进代际和谐、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倡导。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全社会提倡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建立团结和谐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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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老龄化”的含义
  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公布了一份报告:《积极老龄化:一个政策框架》。“积极老龄化”理念为该政策框架的基础,是指“为了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而优化其健康、参与及保障的机会的过程”。“积极”不仅仅指体力活动和劳动,还包括对社会、经济、文化等的持续参与并发挥作用。“积极老龄化”是一个比“健康老龄化”内涵更为丰富、科学和全面的复合型概念,除强调要在老年期保持健康外,更强调所有人要在生命历程的各个阶段树立健康老龄化的理念,努力实现终生的健康,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发挥潜能继续参与社会发展,同时要求国家、社会、家庭等各方面为实现这一目标积极创造条件。
  关于“积极老龄化”的含义,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在全国第三次老龄工作会议讲话中,结合我国的国情和老龄工作的实际,对“积极老龄化”作出了阐释:“要树立积极的人口老龄观。以积极的态度、积极的政策、积极的行动应对人口老龄化。全社会积极接纳老年人,形成良好氛围;各方面积极做好老龄工作,促进老年人的保障、健康、参与、发展;老年人积极面对老年生活、保持身心健康、参与社会生活,提高生活品质;青壮年也要积极为未来养老做好物质和精神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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