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01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资助社会力量
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民政社(2005)89号
各盟市民政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民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体现民政工作“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宗旨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关注老年人、孤残儿童等弱势群体,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帮助老年人和孤残儿童共同奔小康、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一项具体措施。这次自治区民政厅制定出台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规定,对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等15个部门关于大力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推进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指导与协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分管。要积极组织制定好本地的实施方案,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切实加强检查监督。
二、要精心组织,密切合作,加强管理。当地民政和财政部门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精心组织项目的实施。要实行责任制和项目管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建设、规划、布局合理有序,确保社会办的福利机构建设有序的不断向前推进。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扶老助残、行善积德,为老人和孤残儿童办的好事、实事来抓,并且抓实、抓好。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目的意义,让广大群众尤其是有资金有力量有意做善事的人群都能了解《实施细则》的全部内容,积极投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资助社会力量兴办
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等15个部门关于大力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0〕262号)文件中给予社会力量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一定资助的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对在院舍中开展集中养护、托管、康复服务活动的扶持政策,通过对社会福利机构接收服务对象入住开展服务活动的补助,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开展集中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并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 我区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执业,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举办的,在我区相关部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条 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三种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公办民营”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纳入资助范围。
第五条 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养老服务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残疾人福利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福利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二)社会福利机构必须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
(三)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四)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第六条 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举办的,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补助100元。
第七条 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举办的,由上级国有资金补助经营或以“公办民营”形式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补助50元。
第八条 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服务机构(医疗性质的机构除外)。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补助50元。
第九条 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为孤儿弃婴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儿童福利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补助100元。
第十条 自治区民政厅成立社会办福利机构资助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考核评定资助一次。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20日至4月2O日,向其所在地的旗县(区)民政局申请资助逐级上报到民政厅。申请资助时,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各两份:
(一)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补贴资助申请书(样本见附件一)。
(二)民政部门颁发的、具有当年年检合格印章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办民营”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基层政府与社会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补充协议的,还应提供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四)服务满意率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调查时间、调查范围、调查方式、实施人员、调查结果等。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保存好调查的相关凭据,如调查问卷、调查记录等,以备检查。调查结果应在福利机构内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及送养人评议。
第十二条 盟市旗县区民政局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条件等规定对申请资助的机构进行核查。对符合资助要求的,填写《资助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一式五份(见附件二),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第十三条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盟市民政局上报的申请资助机构的材料进行评定,对2O08年以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资助,对2008年之后,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符合资助条件的所需资助经费由盟市和旗县按5∶5的比例列入盟市、旗县财政预算配套解决。
第十四条 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社会福利机构的设施改造、完善和改善服务。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规定使用资助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资助社会福利机构的资金。
第十六条 使用资助资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受资助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可缓拨、停拨资助资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对转变基本功能转作非社会福利用途的,要严肃查处和纠正。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备的信息和资料,不得虚报接受资助的床位数。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取消资助资格,不再予以资助。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申请书(样本)
二、资助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
附件一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
资助申请书(样本)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年度,本机构恪守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诚信经营,服务为本。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细则》,现申请资助。
*****年,我机构共住***名服务对象,其中入住满一月、符合资助条件的服务对象共***名,每名每月申请资助金标准为**元,拟申请资助金总额***元。
本机构郑重承诺,在申请资助中提交的各种资料文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全责。
申请提交材料目录:
1、*************
2、**************
****************
申请机构(盖章):
时间:
附件二
资助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
盟市、旗县:
福
利
机
构
填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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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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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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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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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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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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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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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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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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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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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民营 或 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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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资助条件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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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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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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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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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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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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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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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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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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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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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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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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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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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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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部
门
填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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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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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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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旗县
民政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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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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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
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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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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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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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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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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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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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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